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270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69002W。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原告***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617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