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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2民初2703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18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69002W。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原告***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3617元,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