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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2民初1527号 原告:***,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佳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住所地保定市七一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105969002W。 法定代表人:***,该处处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请求人民法院: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1,123,516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应付劳务费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9年12月25日为1,344,936元),暂合计为2,468,452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1999年被告承包右堤三台桥--***顶道路硬化工程,并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相应劳务。2000年6月,原告完成约定劳务,但被告一直未付劳务费。2000年6月25日双方出具标外工程结算表,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劳务费总额为1,223.516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00,000元,尚欠1,123,516元。经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在诉状中明确认可其承包“右堤三台桥--***顶道路硬化”工程,其所提供的“标外工程结算表”也记载的是相关工程量等信息,而并非劳务费用,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款项系工程款,本案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民诉法以及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主张的款项系工程款,并非劳务费用,故本案案由应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承包的“右堤三台桥--***顶道路硬化”工程在临漳县,根据法律规定,该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河北省水利工程局第一工程处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