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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周无边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21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8562300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