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京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821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被执行人:***,男,197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
被执行人:湖北紫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京山县经济开发区轻机大道1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685623007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95000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