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3民初1289号
申请人:大连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大魏家街道魏兴路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64428787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奇峰路3号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4732770414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大连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大连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大连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大连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大连非标起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资金4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