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连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新乡新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0213执1096号 申请执行人:大连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金州新区大***道***7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5年2月15日出生,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东纬路350号3-3-2,系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新乡新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长垣起重工业园区纬四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连星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乡新起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的申请执行标的为446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760元,执行费6600元,本院已于2018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土地(2013QC004),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新乡新起设备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新乡新起设备有限公司已经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义务。 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单联坤 执行员  王 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