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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某某勘察施工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02民初11452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12月8日生,住湖北省大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北京市某某(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某某(临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勘察施工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某某勘察施工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4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