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老虎电气有限公司

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深圳市电老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6民初13715号之一
原告: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火炬高新区火炬园火炬路**光业楼****。
法定代表人:赵汉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秋,福建容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电老虎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坪西南路****501
法定代表人:余红燕。
原告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电老虎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厦门联容电控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福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邱正行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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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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