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财保9号
申请人:陕西天测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瓦窑村小区8号楼3单元0503室。
法定代表人:寇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
法定代表人:郭晟。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法定代表人:陶睿。
申请人陕西天测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为此,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313134181820190000251)。2020年6月1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天测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38×××38);
二、冻结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12×××01);
三、冻结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的银行存款(账号:73×××53);
四、冻结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账号:52×××66);
五、冻结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的银行存款(账号:42×××48)。
本案保全标的价值限额为2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期限届满前,需要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人应提前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交续封申请。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