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92财保2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测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瓦窑村小区8号楼3单元0503室。
法定代表人:寇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硕,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
法定代表人:郭晟。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468号时代财富中心写字楼第30层01、07、08号。
法定代表人:陶睿。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测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0日作出(2020)鄂019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测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8月28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测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38×××38);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12×××01);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支行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73×××53);
四、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5210000010120100078466);
五、解除对被申请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在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金清算中心的银行存款的冻结(账号:42×××48)。
本案保全受理费500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天测测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 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鲁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