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65537号
原告:北京君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直门外西八间房万红西街2号21幢。
法定代表人:王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晗,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泽慧,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11月23日出生,满族,户籍地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娟,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桂兰,北京因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北京君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系北京君林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7176号裁决书起诉。**亦就前述仲裁裁决向本院起诉,且起诉时间早于北京君林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京0105民初61727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李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焦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