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恢95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17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恢9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