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602执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勤思。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炜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20691736507672J,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单大炜。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建国,公司监事。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炜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02民初17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6日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承诺于两个月内将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二、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的限制高消费措施;三、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第一项按期足额履行,则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判决书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苏0602执36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黄立威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胜祥
书 记 员 王济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