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南通鹏恒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苏0612执310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61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案件受理费1250元,执行费1569元。
本案现已执行到位124431元及执行费1569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未到位金额、迟延履行利息等其他所有未到位的执行请求,并同意结案。至此,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1)苏0612民初2998号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恒机械有限公司应承担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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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