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恒亿天嘉纳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691执124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李勤思,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恒亿天**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娜,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电力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恒亿天**米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亿天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通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通仲调字第110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生效法律文书,恒亿天嘉公司应于2018年10月18日前支付中房电力公司工程款480000元,如逾期还需另付违约金50000元。承担仲裁费用14418元。因恒亿天嘉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房电力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恒亿天嘉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承担执行费7844元。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在执行“总对总”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已至南通开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根据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被执行人住址,本院前往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号被执行人下落无果,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5、2019年4月26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中房电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到庭),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尚未执行到位工程款480000元、违约金50000元、仲裁费用14418元、执行费7844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笔录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南通仲裁委员会(2018)通仲调字第110号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沈征宇
审判员 蒋长永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顾 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