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科执字第414号
申请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思,职务总经理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
委托代理人孙士安,内蒙古圣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卫国,职务董事长
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工业园区
申请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一案,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科商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江苏中房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249295.65元,案件受理费2520.00元,申请执行费3639.0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中航虹波风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财产(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债券、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经合议庭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赵子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魏晓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