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骊智能卫浴有限公司

四川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某某能卫浴有限公司等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934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能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7号上品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能卫浴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第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卫浴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能卫浴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7元,减半收取5,4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