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83民初934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锦华路一段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临龙(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能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长江路17号上品广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岛***能卫浴有限公司员工。***,男,汉族,住山东省莱西市。
第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高科技工业园海尔工业园内。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能卫浴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青岛***能卫浴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青岛海骊住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877元,减半收取5,43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