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民初2682号
申请人: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MA1NKHCL3D,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大星民营创业园(大星**)******。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陈洪春,男,1962年6月13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申请人:***,女,1972年11月3日生,住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申请人:仓定龙,男,1964年10月6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女,1988年10月16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陈秀英,女,1967年11月11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男,1990年12月28日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申请人: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267251440XC,住,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瑞鹤路**/div>
法定代表人:仓定龙,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陈洪春与被申请人***、仓定龙、***、陈秀英、***、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陈洪春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仓定龙、***、陈秀英、***、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160万元以内予以冻结、查封或扣押。江苏中保诉讼保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为申请人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陈洪春的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陈洪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仓定龙、***、陈秀英、***、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陈洪春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石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