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盐城市南洋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902执恢281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所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刘拓。
被执行人:盐城市南洋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贾夕田。
被执行人: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葛红梅。
被执行人:盐城市春晨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宫介朝。
被执行人:盐城市太极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贾夕唐。
被执行人:盐城天洲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法定代表人:贾夕唐。
被执行人:葛红梅,女,住盐城市亭湖区。
被执行人:尤晓东,男,住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男,住盐城市亭湖区。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泰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南洋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盐城市春晨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太极运输有限公司、盐城天洲物流有限公司、葛红梅、尤晓东、***追偿权纠纷一案,(2018)苏0902民初5999号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二款、第35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盐城市南洋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盐城市春晨物流有限公司、盐城市太极运输有限公司、盐城天洲物流有限公司、葛红梅、尤晓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在其他单位的收入1482144.5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彬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