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某某与某某、某某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民终11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大星民营创业园(大星七组)C区2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陈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2年11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南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仓冬婷,女,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秀英,女,196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环保产业园瑞鹤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仓冬婷、陈秀英、***、盐城市凯旋交通运输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20)苏0902民初2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到原审法院催交上诉费通知后,仍未能按通知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并提供相应的票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盐城中开建材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建华
审 判 员 赵 亮
审 判 员 李如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莉莉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