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191民初5292号
原告**,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安县。
委托代理人远晴晴,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红颖,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告北京海博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启航西街1号院。
负责人张剑辉,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茅箭区北京中路3号。
负责人郭莉莉。
委托代理人邵康,河南汇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被告北京海博创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十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折旧费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23日6时30分许,***驾驶车牌号为京AD42743的轻型货车,沿郑州市南三环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郑州市南三环路与经开第十大街交叉口时,与**驾驶车牌号为豫C×××××的小型客车沿经开第十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相撞,致**受伤,两车车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处理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无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主张的车辆折旧费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因此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花显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朱保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