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03民初13254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4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野县。
被告:北京海博创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启航西街**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0EMPP7Q。
法定代表人:张剑辉。
被告:***,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出生,住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北京海博创源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邓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