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与甘肃宝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民终6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海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创业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创业路。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甘肃宝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街道静宁路349号9层9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海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甘肃宝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青海石油管理局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7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