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2894执2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经营场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87504P。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6年2月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无业,住甘肃省金塔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青2894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房屋租赁费26000.64元、案件受理费450元及公告费56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05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限额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一年; %1.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展情况及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同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至此,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