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94民初737号
本院于2023年12月19日对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青2894民初737号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青2894民初737号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中“法定代表人:***”出现误写,补正为“负责人:***”。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