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州西部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青2894民初738号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经营场所青海省海西州茫崖花土沟镇创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26710587504P。 负责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营业场所酒泉市肃州区解放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9250603550。 负责人:***,该行行长。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神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9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200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女,199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男,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青海油田地面集输工程公司职工,住甘肃省敦煌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于2023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起诉后,以被告***已偿还了剩余贷款本息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9.6元,减半收取1499.8元,由原告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油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