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甘01民终52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肃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正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95年3月18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月9日出生,回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系***之父。
上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因(以下简称某某油田)与上诉人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酒店)、被上诉人甘肃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酒店)、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135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油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某甲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某乙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油田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原判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判决结果;2.改判支持某某油田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3.改判驳回某甲酒店的一审全部反诉请求;4.上诉费由某甲酒店、某乙酒店、***、***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不得解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至2024年12月31日止且未支持某某油田关于全额支付租金和违约金的请求,属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
(一)某某油田作为守约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
一审判决认定:“某甲酒店自从某乙酒店概括转让案涉租赁合同后,未依约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的行为主要确系新冠疫情及新冠疫情管控政策所致,因新冠疫情影响了租赁行业的收益,对某甲酒店业务开展、经营业绩产生了较大影响一是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政府的行政防控措施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对经营酒店业务的某甲酒店经营时间造成影响;二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影响,政府采取行政措施要求租赁的房屋、场所停止经营,案涉租赁合同在疫情期间亦存在停止经营的情形。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事由,综合考虑疫情或疫���防控措施给某甲酒店的经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对从事酒店业务的某甲酒店营业收入确有明显减少,综合认定某甲酒店不构成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故案涉租赁合同不能解除。”上述认定中首先明确某甲酒店未依约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同时,结合案涉《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15.7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并且在出租方将该违约情形书面通知承租方后的30天内该违约情形仍持续的,出租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基于某甲酒店的违约行为,某某油田有权主张解除合同。案涉合同履行期内,虽然发生新冠疫情客观上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但某甲酒店在案涉合同签订后完全没有向某某油田支付过任何租金,更未主动与某某油田沟通协商租金减免问题。综合本案存在的各方面情况,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应当被解除,具体理由如下:
1.某甲酒店与其权利义务转移方某乙酒店长期拖欠某某油田巨额租金、委托经营收益。保丽蓝堡石酒的权利义务来自于某乙酒店,其之所以成为承租方系因其与某乙酒店共同的实际控制人***以某乙酒店债务纠纷过多为由进行的承租主体变更。但无论承租主体是否变更,作为承租方的某乙酒店和某甲酒店均未在承租期间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
2.某某油田已经充分考虑新冠疫情影响,为某乙酒店减免了大量应付款项,但某乙酒店不仅未按约定付款,更违背双方约定恶意提起诉讼。就案涉房屋及某丙酒店现经营的酒店,某乙酒店与某某油田曾经签订《委托经营合同》,双方基于委托经营关系,某乙酒店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润标准对案涉房屋和酒店承包经营,但某乙酒店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实现预期经营利润,更未按约定向某某油田缴纳经营成果。在此基础上,某某油田已经充分考虑了某乙酒店经营期间受到新冠疫情影响,经过双方多次磋商于2021年5月25日达成《备忘录》,确定了2019年至2021年三个年度的委托经营结算协商结果,明确了某乙酒店三个时段应向某某油田补缴的利润费用数额。协商结果大幅降低了某乙酒店应向某某油田支付的委托经营利润数额,但某乙酒店非但没有按约定全部履行,反而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结算结果并要求某某油田返还所收取的部分金额。
3.某甲酒店以所谓消防设施故障为由恶意向某某油田提出索赔反诉,缺少继续诚信履约的意向。某某油田提起诉讼要求某甲酒店和某乙酒店支付租金并要求解除合同后,某甲酒店和某乙酒店不仅抗辩疫情影响应当减免租金,更以所谓的案涉房屋消防设施存在问题为由向某某油田提出巨额索赔,其一方面主张消防设施故障致其无法正常经营,另一方面又要求某某油田赔偿其经营期间巨额开支。虽然一审对此不予认定驳回其反诉请求,但该事实足以证明某甲酒店和某乙酒店根本不具备诚信履行合同约定的意向,某某油田与某甲酒店之间亦不存在履行商业合同所必备的信任,双方之间缺乏继续履行案涉合同的互信基础,应当尊重守约当事人的合同权利,认可案涉合同已经解除。
4.某甲酒店在案涉合同签订后在未通知债权人的情况下进行巨额减资,将注册资本由1500万元减至100万元,注册资本已经明显低于目前其所负担的债务,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意向已经显著低于合同签订时,应当允许守约方解除合同。某甲酒店于2022年5月12日将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为100万元时并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某某油田,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则使得某某油田丧失了在某丙酒店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实质是股东通过减资程序进行了退股,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的原则。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约定,某甲酒店每年应付租金为430万元,而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在未通知出租方某某油田更未取得某某油田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2日将注册资本减资为100万元。该行为直接导致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同时也足以证明其并不具备诚信履约的意向,继续履行合同将进一步加大某某油田作为守约方的风险,应当准许某某油田解除合同。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某某油田有权解除合同,案涉房屋租赁合同已经于某某油田起诉要求解除合同的起诉状送达某甲酒店之日解除。
(二)某乙酒店应当对承租主体变更为某甲酒店以前的租赁期内的租金承担支付义务,其支付租金的义务并未因承租主体变更而免除。
虽然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签订《某丁酒店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合同中约定:宝丽九鼎2020年1月至2021年5月委托经营期间所产生的费用租赁合同签订前由某甲酒店代宝丽九鼎支付。该约定属于债务加入,即某甲酒店认可对宝丽九鼎此前欠付的租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某油田作为债权人有权继续要求某乙酒店对此承担清偿责任。如前所述,某乙酒店在与某某油田合作过程中,并未按照其投标时承诺及委托经营合同约定实现经营利润指标,更未向某某油田支付相应利润。并且双方办理结算过程中,某某油田更是充分考虑其经营受到新冠疫情影响,已经大幅减免其应当支付的金额,因此其无权再次要求减免案涉房租。
(三)某某油田有权依据合同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
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14.1承租方的违约事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承租方对本合同的违约:14.1.1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15.2如承租方发生本合同第14.1.1条约定的违约事件,应尽快补交应付租金,同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所得数额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逾期未付租金金额×当期所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示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据此,如前所述,某某油田已经充分考虑新冠疫情影响,为某乙酒店减免了大量应付款项。某甲酒店以所谓消防设施故障为由恶意向某某油田提出索赔反诉,缺少继续诚信履约的意向,在两者均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构成违约的情况下,均应当基于其与某某油田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关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向某某油田支付违约金。
二、某甲酒店未经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显著低于其所应当承担的债务,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应当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某甲酒店于2022年5月12日将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为100万元时并未通知作为债权人的某某油田,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则使得某某油田丧失了在某甲酒店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公司未经法定程序减少注册资本,实质是股东通过减资程序进行了退股,违反了公司资本不变和资本维持的原则。此外,公司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约定,某甲酒店每年应付租金为430万元,而其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在未通知出租方某某油田更未取得某某油田同意的情况下,于2022年5月12日将注册资本减资为100万元。该行为直接导致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与***作为股东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表明其没有从事公司经营的诚意,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应当对某甲酒店所负租金支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一审在未经实体答辩的情况下径行对某甲酒店所提出的反诉作出判决,剥夺某某油田作为反诉被告的答辩权利。
一审判决第三项判令“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向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电梯费40000元、物业费150624元、空调费1046000元,合计1236624元(截至2023年6月30日)。”该判项系支持某甲酒店所提出的部分反诉请求,但该判决结果显然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反诉请求,法庭同样应当严格按照程序组织法定调查和法庭辩论,某某油田作为反诉被告,有权进行举证、质证和答辩。而本案某甲酒店的反诉系一审当庭提出,但一审完全单方面依据某甲酒店的主张径行作出认定。
案涉合同附件六《关于物业服务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收费及服务的协议》2.1条约定:“付费时间:根据甲方与其他承租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在甲方收到其他承租方缴纳的相应费用30日内向乙方进行支付。其中:物业服务费每六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中央空调费每季(采暖、制冷共10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电梯维保费每年为一个结算周期。”据此,某某油田向某甲酒店支付相应费用的前提为某某油田已经收到其他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某某油田对于相关费用仅仅扮演代收代付的中间角色。而某甲酒店并未举证任何证据证明上某某油田已经收到了其所主张的电梯费、物业费、空调费。在某某油田并未收到其他承租人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某甲酒店无权要求某某油田直接垫付。
此外,正如本案一审中某甲酒店所提出的新冠疫情原因请求减免租金的抗辩,该笔费用系其他承租方应付费用,同样涉及租金减免问题并未进行结算,如支持某甲酒店减免租金的请求,该部分费用同样应当进行减免。某甲酒店应当与其他承租人就新冠疫情影响减免费用问题进行协商并办理结算。并且,疫情期间案涉房屋部分电梯被某甲酒店关停,费用也应当相应减免。
某甲酒店辩称,一、某某油田诉请解除案涉合同不符合规定。
(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5条规定,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6条规定,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合同第5.3条约定,因不可抗力酒店关停,租金减免有明确的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某某油田认可疫情对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根据上述规定和约定,合同既不能解除,且应当减免租金。
(二)某某油田所诉解除案涉合同的理由不成立。1.某某油田分公司违反了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鉴于交付的租赁物因大厦存在基础消防缺陷,无法办理营业前消防许可,因此某某油田违反了保持出租物适租的法定义务。2.某甲酒店暂缓缴纳租金是依法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根据某甲酒店提交的检测报告,交付的租赁物因大厦存在基础消防缺陷,且某某油田不让装修,违反了上述出租物适租义务,因此某甲酒店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3.租金减免力度不够。2021年7月1日,某某油田将案涉房屋交由某甲酒店投入使用后,兰州市受到疫情的严重影响,依据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的规定,2021年应减免3个月租金。2022年,案涉房屋所处的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7号先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区,依据《兰州市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之规定,2022年应减免6个月租金。4.某甲酒店完全是依法减资,减资目的是为了享受小微企业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正是某某油田违约在先,导致某甲酒店无法正常经营,叠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无以为继,所以将公司减资为小微企业。减资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某某油田起诉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且至今未取得生效判决,某某油田并非合法债权人。
二、《某丁酒店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已经将某甲酒店与某乙酒店的权利义务划断,并得到了某某油田认可,该协议没有任何债务加入的意思,所谓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完全是某某油田的主观臆断。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已经明确,出租人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
四、一审判决列明了某某油田对某甲酒店反诉的答辩,因此程序合法,某某油田在一审中的反诉程序权利已经充分行使。
五、其余答辩���见与上诉状意见一致。
某乙酒店辩称,某乙酒店向某某油田出具《某丁酒店租赁合同主体转让承诺书》,某甲酒店向某某油田出具《某丁酒店租赁合同承继承诺书》,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签署的《某丁酒店租赁合同转让协议》已经将某甲酒店与某乙酒店的权利义务划断,并得到了某某油田的同意和认可,该协议没有任何对租金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所谓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完全是某某油田的主观臆断。综上,请依法客观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
***辩称,***不是承租人,虽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但只是履行管理职责,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应对本案租金承担连带责任。综上,请依法客观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
***辩称,一、***不是承租人,虽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但只是代表某甲酒店履行代表人职责,既没有合同约定,也没有法律规定应当对某甲酒店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某甲酒店完全是依法减资,减资目的是为了享受小微企业疫情期间优惠政策。正是某某油田违约在先,导致某甲酒店无法正常经营,叠加疫情影响,公司经营困难,无以为继,所以将公司减资为小微企业。减资时间发生于2022年5月12日,某某油田起诉时间为2022年6月22日,且至今未取得生效判决,某某油田并非合法债权人。某某油田上诉称某甲酒店违法减资而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合同或法律依据。综上,请依法客观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做出公正裁判。
某甲酒店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判第一项,并依法改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至2034年6月30日;2.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并依法改判因疫情再减免3个月租金1075000元;3.驳回某某油田的一审全部请求;4.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保全费均由某某油田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对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认定错误。
某甲酒店作为承租方,与某某油田形成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是以某乙酒店的委托经营及租赁为基础形成的。因案涉房屋已经过18年运行,原酒店的配套设施和装修陈旧老化,且功能缺陷日益突现,已无法适应市场的发展,导致某乙酒店无法完成经营指标,所以双方将委托经营转为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021年7月1日,某某油田将案涉房屋交付于某甲酒店投入使用时,某某油田要求某甲酒店将酒店的装修及配套设施进行提升更换,并承诺租赁期限至2034年6月30日。因此,某甲酒店与某某油田于2021年11月8日签订的《房屋及资产设备租赁合同》第4.2条约定:租期自实际交付之日起至2034年12月31日,合同期内,承租方履约并按时书面申请续租的,双方另行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以五年为限,续租期累计不超过十年,2021年-2026年租金按每年430万元计收,2027年起逐年递增3%,2032年起逐年递增4%。合同签订后,某甲酒店对案涉房屋投入巨额资金进行装修改造,某甲酒店基于合同履行期限至2034年6月30日才进行的装修改造,否则某甲酒店的巨额投入无法在短短一两年时间内进行收益,如若合同无法履行至2034年6月30日,某某油田应赔偿某甲酒店全部投入的损失。
二、原判决对受疫情影响减免租金的酌定不当,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2021年7月1日,某某油田将案涉房屋交由某甲酒店投入使用后,兰州市受到疫情的严重影响,依据八部委《关于应对新冠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的规定,2021年应为上诉人减免3个月租金1075000元。2022年,案涉房屋所处的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7号先后被列为中高风险区,依据《兰州市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2022年4月2日发布)“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之规定,2022年应为某甲酒店减免6个月租金2149820元。2021年减免3个月、2022年减免6个月,共计减免9个月租金3225000元,但原判决在有明确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仅酌情减免6个月的租金显属不当,应当予以纠正。
三、一审法院以一审当庭提交的鉴定申请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未核准,程序严重违法。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此处法律规定使用的是措辞是“可以”,并非“应当”,从该规定而言,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时间并未严格限定在举证期间届满前。因某某油田作为出租方不予认可其提供的案涉房屋消防设施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某甲酒店投入巨额资金装修后无法收益,某甲酒店在一审庭审中向法院提交了在租赁期限内因经营投入的全部损失的司法鉴定申请。该申请具有合理性且鉴定结论对本案影响重大,一审法院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未核准某甲酒店行作出判决,导致某甲酒店无法回收,同时也导致案涉房屋消防设施存在的缺陷长期无法消除,程序严重违法。
某某油田辩称,某乙公司主张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一、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期为2024年12月31日,某甲酒店案涉合同继续履行至2034年6月30日的请求与事实不符,不成立。
某甲酒店案涉合同继续履行至2034年6月30日的请求与事实不符,因自2024年12月31日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双方能否续签合同另有条件约束,双方关于续签合同后租金的安排意见,并非自2025年1月1日起合同自动续期,而取决于双方届时能否达成合意,否则租赁合同不能成立,且根据案涉合同第4.2条,续期的重要前提条件是承租方按时足额缴纳租金,但某甲酒店自实际承租之日起到截止目前没有向某某油田支付任何租金,已经构成严重违约,显然也不符合续期条件,故其主张与事实不符,不成立,应予驳回。
二、某甲酒店与某乙酒店在签订《备忘录》时已经大幅度减免了某乙酒店需支付的费用,某乙酒店已经享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减免优惠政策,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是关联主体,故某某油田不应再对其进行租金减免。某甲酒店要求因疫情再减免3个月的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根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生效日期:2020.05.09)》,第二条“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下同)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故该指导意见最多只是要求免除2020年上半年的3个月房屋租金,并不要求免除2021年的房屋租金,故某甲酒店要求免除其2021年的租金的主张不成立,且其存在恶意利用新冠疫情政策来逃避履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行为;某某油田与某乙酒店在签订《备忘录》时已经大幅度减免了某乙酒店需支付的费用,某乙酒店已经享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减免优惠政策。
2.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第一条第六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要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之规定,某甲酒店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在区域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故某甲酒店要求减免2022年租金的主张也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某某油田与某乙酒店在签订《备忘录》时已经大幅度减免了某乙酒店公司需支付的费用,而某乙酒店公司与某甲酒店是关联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均为***,两公司存在共同利益,故某乙酒店和某甲酒店已经享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减免优惠政策,不应再对其进行租金减免。
某乙酒店辩称,同意某甲酒店意见。
***、***辩称,同意某甲酒店意见。
某某油田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解除某某油田与某甲酒店签订的2021-4807《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2.判令某甲酒店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租赁房屋;3.判令某乙酒店支付欠付某某油田的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7日(130天)租金4300000/365×130=1531507元,承担2021年7月1日至2021年11月7日违约金29979元,并按合同15.2条违约金金额=逾期未付租金金额×当期LPR×逾期天数的计算方式计付违约金至租金实际付清时止;4.判令某乙酒店承担2021年7月租赁期间消防维保行政罚款50000元;5.判令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欠付某某油田的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6月15日(220天)租金4300000/365×220=2591781元,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至交付租赁房屋时,承担自2021年11月8日至2022年6月15日违约金50733元,并按合同15.2条违约金金额=逾期未付租金金额×当期LPR×逾期天数的计算方式计付违约金至租金实际付清时止;6.判令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共同支付欠付某某油田的2021年1月至5月委托经营利润1774606.21元;(以上3、4、5、6、项合计6205318.21元);7.判令***对6205318.21元以及至实际交还租赁房屋时应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8.判令***对某甲酒店应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判令某甲酒店、某乙酒店、***、***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某甲酒店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某某油田继续履行《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至2034年6月30日;如果解除《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则赔偿某甲酒店全部实际损失;2.判令某某油田向某甲酒店返还各项费用1236624元(以上费用暂时计算到2023年6月30日,以后再产生同类费用继续返还完毕):电梯费20000元/年×2年=40000元;物业费75312元/年×2年=150624元;空调费523000元×2年=1046000元。3.依法判令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原因某某油田免除某甲酒店2021年-2022年期间9个月的房租3225000元。以上合计4461624元;4.本案的反诉费用由某某油田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某油田系本案案涉租赁标的物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某丁酒店所有权人,于2019年4月30日经过招标程序与某乙酒店签订《委托经营服务合同》,将某丁酒店委托给经营某乙酒店每年向某某油田支付437万元营业利润,委托期限2019年5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该合同于2021年5月31日经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后双方就经营利润清算事项于2021年5月20日达成《备忘录》,《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及清算、某丁酒店外围平房、某丁酒店资产租赁等事宜进行洽谈,签署相关协议、《备忘录》等事项,某乙酒店委托***办理。截至2021年5月31日某乙酒店尚欠某某油田1774606.21元经营利润,经某某油田多次函告,始终未能履行。
2021年5月某某油田与某乙酒店签订《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1份,某乙酒店承租经营某丁酒店。2021年8月30日,某乙酒店以经营管理需要,向某某油田提出将《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某甲酒店,某某油田同意后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了《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内容:1、租赁标的物建筑面积14594.58平方米,含地下一、二层、地上一层、五层至十一层。设有无烟楼层、行政楼层以及商务楼层,包括商务标准间、商务单人间、豪华标准间、豪华单人间、豪华女性单人房、残疾人客房、行政套房、豪华行政套房等8种房型共143间、员工更衣(洗浴)室、洗衣房等。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有锅炉房、热水泵房、电梯共五部。租赁期限自实际交付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合同履行期内,在本合同履行届满前90天承租方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后,双方另行签订续租合同,续租合同期限以五年为限签订,续租期限累计不超过十年。租金:每年租金430万,含增值税。2021年租金计算方式为(430万元/365天)×2021年实际租赁天数(实际交付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因不可抗力,兰州市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对不可抗力存续期间的酒店关停、租金减免有明确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除前述情形外,租金不做任何调整。租金支付期限及方式: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支付自实际交付之日起当月租金。后续租金,承租方应于每月开始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全额支付本月租金。其他事项及费用:租赁期内,承租方与出租方的其他承租方的共用设备设施、公共区域的日常管理及维护维修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的其他承租方的供电、供暖、供水、供气、物业管理等均由承租方负责,承租方须保证出租方的其他承租方正常、稳定使用。承租方的违约事件: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承租方对本合同的违约:1、承租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支付方式按时足额支付租金及其他款项。2、如承租方发生本合同第14.1.1条约定的违约事件,应尽快补交应付租金,同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所得数额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逾期未付租金金额×当期所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示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逾期天数。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如果因不可抗力的影响致使本合同中止履行60天以上时,双方应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则双方无有权解除本合同。当一方因上述原因解除本合同时,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通知送达另一方时本合同终止。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开始后30天内仍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约定维护及修缮修理条款:出租方的义务,出租方有维护和保养出租方房屋及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承租方的义务,在承租方认为房屋存在主体结构安全问题,应由承租方委托经出租方认可的具有鉴定资质的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如鉴定报告明示为不可抗力、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问题,出租方应当在收到第三方的鉴定报告后立即采取维修加固等措施,确保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鉴定费及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如鉴定报告明示非不可抗力、非出租方原因造成的房屋主体结构安全问题,鉴定费及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在该合同签订前,某某油田于2021年7月1日合同项下租赁标的某辛酒店已交付某甲酒店经营,但该公司未依约支付合同保证金及届期的租金。某某油田遂于2022年2月25日书面催告。2022年3月1日又书面催告某甲酒店支付结算费用(2019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期间的费用)1774606.21元及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3月的租金322.5万元。
2022年5月6日,某乙酒店向法院诉求撤销其与兰州某某酒店签署的《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26日作出(2022)甘0102民初8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2022年5月18日,某乙酒店向法院诉求撤销其与中国石油某某油田企管法规处签署的《备忘录》中第一条、第三条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审法院于2023年5月19日作出(2022)甘0102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甘肃某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某某油田企管法规处签署《备忘录》中第一条、第三条,青海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同时退还某乙酒店按《备忘录》补交的利润2123252.58元。上述两份民事判决上诉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过程中。
另查明,2021年7月21日,兰州市城关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兰州某某酒店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时以该酒店消防设施、器未保持完好为由处罚50000元,并对该酒店5层、6层进行临时断电查封,该酒店的消防维保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于2021年7月21日进行复检,临时查封解除。某某油田缴纳了该罚款。
又查明,2021年12月12日,某甲酒店向某某油田提出对某丁酒店进行装修的书面申请,某某油田于2021年12月22日批准同意装修,但提出需将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的手续自行办理审批,且将装修设计方案及施工方案提交其司备案等六项要求。2022年2月25日,某某油田书面函告某甲酒店因双方关于某丁酒店的前期清算工作尚未完成,故暂停装修事宜。同年3月10日,某某油田以某甲酒店未向其司提交装修的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为由,再次书面通知其不得装修。
再查明,某某油田于2021年12月14日,就其公司对某丁酒店(兰州蓝宝石大厦)室外消防工程进行竣工验收,此次维修外围地下消防环网、室外消火栓环管、部分阀门、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及缺失的防火门等,工程费用49.69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焦点:1.某甲酒店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案涉租赁合同应否解除;2.应否减免某甲酒店向某某油田支付的租金,某甲酒店应否承担违约金,应否支付消防罚款50000元,某乙酒店应否清偿委托经营利润之债;3.***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4.某某油田应否返还某甲酒店反诉主张的各项费用。
一、某甲酒店履行合同是否构成违约,案涉租赁合同应否解除。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案涉合同系某某油田与某甲酒店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约定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应依《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关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某某油田虽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某丁酒店及设备设施的合同义务,但交付的该酒店的消防设施存在一定的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实质上影响某甲酒店合同目的的实现。某甲酒店自从某乙酒店概括转让案涉租赁合同后,未依约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的行为主要确系新冠疫情及新冠疫情管控政策所致,因新冠疫情影响了租赁行业的收益,对某甲酒店业务开展、经营业绩产生了较大影响。一是对合同履行期限的影响,政府的行政防控措施要求企业延期复工,对经营酒店业务的某甲酒店经营时间造成影响;二是对合同标的物的影响,政府采取行政措施要求租赁的房屋、场所停止经营,案涉租赁合同在疫情期间亦存在停止经营的情形。新冠疫情属不可抗力事由,综合考虑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给某甲酒店的经营带来实质性的影响、影响大小、因果关系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为基础,对从事酒店业务的某甲酒店营业收入确有明显减少,认定某甲酒店不构成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故案涉租赁合同不能解除,某某油田主张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基于合同不能解除的认定,某某油田主张返还案涉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及设施设备的诉讼请亦不予支持。某甲酒店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是,某甲酒店反诉主张案涉合同继续履行至2034年6月30日的请求与事实不符,因自2024年12月31日案涉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后,双方能否续签合同另有条件约束,双方关于续签合同后租金的安排意见,并非自2025年1月1日起合同自动续期,而取决于双方届时能否达成合意,否则租赁合同不能成立,依法律关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人民法院的司法权不能决定续租合同必须成立,故某甲酒店反诉主张合同履行至2034年6月30日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二、应否减免某甲酒店向某某油田支付的租金,某甲酒店应否承担违约金,应否支付消防罚款50000元,某乙酒店应否清偿委托经营利润之债。
依上文所述之理,负有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某甲酒店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主要原因虽系新冠疫情所致,但并不能完全免除支付租金的义务,否则某某油田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对比新冠疫情爆发前某乙酒店受托经营某丁酒店某某油田所获利益每年百万余元,因新冠疫情影响了租赁、酒店行业的收益,也对某甲酒店业务开展、经营业绩产生了影响,但并未发生合同全部不能履行的情形,某甲酒店属中小微企业,应在减免租金的范围内,酌情考量上述因素,对案涉租金减免六个月为宜,即减免租金430万元÷12×6=2149820元,某甲酒店应支付某某油田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租金1973468元(1531507元+2591781元-2149820元)。
关于某某油田诉求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共同支付欠付某某油田的2021年1月至5月委托经营利润1774606.21元,关于该委托经营利润系根据《委托经营服务合同》和《备忘录》,各方协商和约定产生,且争议纠纷并未解决和生效,目前一审法院针对此部分纠纷作出的(2022)甘0102民初8744号民事判决和(2022)甘0102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正在上诉审理过程中,故某某油田的此项诉求系重复诉讼,本案中不予处理。
关于某某油田垫付的消防罚款50000元应否承担的问题,某某油田交付的大厦整体消防主体设施及管道年久老化、腐蚀,存在瑕疵,某某油田进行的整改并未达到消防要求,故消防部门作出消防罚款50000元,故该罚款50000元应由某某油田缴纳,某某油田的此项诉求不予支持。
三、***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该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方条第三款: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依此法律规定,连带责任的承担前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本案中,***、***应否对某甲酒店所负某某油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看是否存在法律直接规定的事由,***作为股东,如果承担责任必须是经营行为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但某某油田无证据证明。***作为股东尚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故不能以股东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另***既非某甲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股东,加之,该二人与某某油田之间并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故该二人对某甲酒店所负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某某油田主张该二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某某油田应否返还某甲酒店反诉主张的各项费用。
关于某甲酒店反诉某某油田返还电梯费20000元/年×2年=40000元,物业费75312元/年×2年=150624元,空调费523000元×2年=1046000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某甲酒店要求返还上述费用的依据为附件五《关于物业服务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及服务的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内容,某某油田对上述费用系替某甲酒店代收,其收缴后有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某甲酒店返还,故某甲酒店的此项反诉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某甲酒店虽欠付房屋租金,但考虑到受新冠疫情及管控措施影响,构成不可抗力法定事由,为贯彻扶持民营中小微企业相关政策,就合同解除诉请及承担违约金的诉请不予支持,但某某油田主张租金的诉请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某甲酒店除主张合同不能解除外的其他各项反诉请求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均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八、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一、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与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2021-4807《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不得解除,双方继续履行合同至2024年12月31日止;二、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的租金1973468元;三、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向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电梯费40000元、物业费150624元、空调费1046000元,合计1236624元(截止2023年6月30日);四、驳回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6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19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负担20000元,由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2619元(于一审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一审反诉费21246元,由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某某油田、某甲酒店、***、***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某某油田提交:证据1.某丁酒店携程平台截图、美团平台截图、抖音平台截图(含房型、价格、用户评价、评价时间等)。证明目的:1.截至2024年8月,某甲酒店在涉案租赁合同签订后,且自某某油田于2021年7月1日将合同项下租赁标的某辛酒店交付某甲酒店租赁后,某甲酒店至今一直都在使用涉案租赁标的物并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但某甲酒店未依约支付任何租金,违反了《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某某油田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该《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2.某甲酒店一直在实际占有、正常经营和使用某丁酒店,但拒不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某某油田有权解除该《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此为某某油田的法定解除权;3.某甲酒店以消防设施设备有缺陷而拒不支付租金,但某甲酒店却在租赁期间正常经营和使用某丁酒店,故退一步讲,即使消防设施设备存在缺陷,只是轻微瑕疵,不影响租赁用途,不影响酒店的基本运营,某甲酒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来完全拒绝支付租金是完全不成立的;4.某甲酒店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了案涉房屋,这是对某某油田履约情况的默认接受,应当被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某甲酒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来完全拒绝支付租金是完全不成立的。
证据2.(2024)甘01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证据3.(2024)甘01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1.青海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油田不服(2022)甘0102民初8744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2023)甘01民终5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作出(2024)甘0102民初183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某乙酒店以对租赁期限、消防是否合格、酒店装修等问题的重大误解而签订了《兰州某某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现主张撤销该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乙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未被撤销,双方当事人应当尊重并承认《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2.青海某某有限公司、某某油田不服(2022)甘0102民初10099号民事判决并提起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2023)甘01民终63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重审,作出(2024)甘0102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在该判决中,法院认为某乙酒店以对租赁期限、消防是否合格、酒店装修等问题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情形下而签订了《备忘录》,现主张撤销该备忘录及返还2123252.58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某乙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因此,《备忘录》未被撤销。3.本案某某油田(出租方)与某甲酒店(承租方)签订《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的背景情况是某乙酒店提出因经营困难想要转变合作方式,要求某某油田减免费用,后某某油田与某乙酒店签订《备忘录》,将委托经营合作模式转变为租赁合作模式,而且为某乙酒店大幅度减免了租金、资产使用费等费用;后双方实际履行了《备忘录》、《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某某油田与某乙酒店签订《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后某乙酒店(甲方/转让方)与某甲酒店(乙方/承继方)签订《某丁酒店租赁合同转让协议》,由某甲酒店继续承租某丁酒店,2021年11月8日,某某油田(出租方)与某甲酒店(承租方)签订了《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可见,一方面某乙酒店起诉要求撤销《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备忘录》,另一方面某甲酒店提起诉讼,主张继续履行《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而《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存在的基础就在于《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和《备忘录》的存在,故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的行为互相矛盾,其实质目的在于恶意拆分诉讼,借助诉讼来拖延时间,以达到某甲酒店实际占有、使用、经营某丁酒店获取巨额经营性收入、但却不向某某油田支付任何租金的目的;某乙酒店和某甲酒店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流失的恶劣行为。4.某某油田分公司已经充分考虑新冠疫情影响,为甘肃某某公司减免了大量应付款项,但甘肃某某公司不仅未按约定付款,更违背双方约定恶意提起诉讼;
证据4.某甲酒店企业信用报告。证明目的:1.根据企业信用报告显示,大股东、时任法定代表人***于2022年5月12日将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减资为100万元;2.某甲酒店在案涉租赁合同于2021年7月1日实际履行后,于2021年11月8日签订案涉租赁合同后在未通知债权人某某油田的情况下进行巨额减资,将注册资本由2000万元减至100万元,注册资本已经明显低于目前其所负担的债务,其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和意向已经显著低于租赁合同签订时,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公司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作为债权人的上诉人,这足以证明其并不具备诚信履约的意向,继续履行合同将进一步加大某某油田分公司作为守约方的风险,故上诉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贵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对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证据5.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生效日期:2020年5月9日)证明目的:1.根据该指导意见第二条“推动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上半年3个月房屋租金。”该指导意见最多只是要求免除2020年上半年的3个月房屋租金,并不要求免除2021年的房屋租金,故某甲酒店要求免除其2021年的租金的主张不成立,且其存在恶意利用新冠疫情政策来逃避履行、拒绝履行支付租金义务的行为;2.某某油田与某乙酒店在签订《备忘录》时已经大幅度减免了某乙酒店需支付的费用,某乙酒店已经享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减免优惠政策,不应再对其进行租金减免。
证据6.关于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目的:1.根据该通知第一条第六项“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要确保减免租金惠及最终承租人”之规定,某甲酒店没有证据证明其所在区域在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属于服务业小微企业,故某甲酒店要求减免2022年租金的主张也不成立,不应予以支持。2.某某油田与某乙酒店在签订《备忘录》时已经大幅度减免了某乙酒店需支付的费用,而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是关联公司,其实际控制人均为***,两公司存在共同利益,故某乙酒店和某甲酒店已经享受到了新冠疫情的减免优惠政策,不应再对其进行租金减免。
某甲酒店质证认为,对证据1不认可,反应不出2021到2024年的情况。对证据2、3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该两份判决均没有生效,对证明目的、合法性均不认可。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减资时间在本案起诉时间之前,减资之前某甲酒店不是债权人。对证据5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但是对连续性和主体认定有误,应当获得减免。对于证据6,兰州市的封控情况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无法举证到具体封控地点。某乙酒店、***、***的质证意见与某壬酒店一致。
庭后,某某油田补充提交证据如下:证据1.某某油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某甲酒店前台的录音及录音文字资料。证明目的:1.截至2024年8月14日,某甲酒店在涉案租赁合同签订后,且自某某油田于2021年7月1日将合同项下的标的某丁酒店交付某甲酒店租赁后,某甲酒店至今一直都在使用涉案租赁标的物并正常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但某甲酒店未依约支付任何租金,违反了《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的相关约定,某某油田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该《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2.据某甲酒店前台陈述,某甲酒店目前长期正常经营某丁酒店,且住宿客人很多,酒店工作人员忙不过来,经营状况非常好。某甲酒店一直在实际占有、正常经营和使用某丁酒店,但拒不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某某油田有权解除该《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此为某某油田的法定解除权。3.某甲酒店以消防设施设备有缺陷而拒不支付租金,但某甲酒店却在租赁期间正常经营和使用某丁酒店,故退一步讲,即使消防设施设备存在轻微瑕疵,不影响租赁用途,不影响酒店的基本运营、正常经营,某甲酒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来完全拒绝支付租金是完全不成立的。4.某甲酒店已经实际占有并使用了案涉房屋,这是对某某油田履约情况的默认接受,应当视为其放弃了抗辩权,某甲酒店主张先履行抗辩权来完全拒绝支付租金是完全不成立的。
证据2.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4)甘0102民初2193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庭审笔录(日期:2024年8月26日)。证明目的:在该案庭审中,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已经自认***作为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的隐名股东(股权代持模式),两方因***在两家公司中分别均为股东发生利益一致的关系。故***作为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的实际控制人,应当对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应向某某油田支付的租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3.《解除通知书》及《房屋腾退通知函》及快递记录。证明目的:1.某某油田已向某甲酒店邮寄了两份《解除通知书及房屋腾退通知函》,某甲酒店已分别于2024年8月15日、2024年8月16日签收,某甲酒店已知悉《解除通知书及房屋腾退通知函》的内容。2.某某油田再次向某甲酒店通知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正式解除,并且通知某甲酒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及(2022)甘0102民初13576号案中某某油田起诉状副本送达日期,双方《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此前已经解除,合同解除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某甲酒店对此已知悉。因此,案涉《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且某某油田有权依据合同要求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支付相应的租金和违约金。3.某某油田交付的租赁物合格,租赁物不存在根本性缺陷。
证据4.解除《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及房屋腾退复函。证明目的:证明目的:1.某甲酒店已经收到某某油田邮寄的《解除通知书》及《房屋腾退通知函》材料,并回复同意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腾退房屋,并要求某某油田尽快安排人员接收房屋及设备资产。复函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可见,某甲酒店为了双方的系列纠纷诉讼很有可能假意同意腾退房屋及解除合同,但其行为是应某某油田向其发送的《解除通知书》及《房屋腾退通知函》而同意解除,并不是因某甲酒店主张的消防问题而无法经营酒店而解除合同,故并不能证明某甲酒店不能正常经营某戊酒店。2.根据案涉两份租赁合同,某乙酒店及某甲酒店具有消防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的义务和责任。
证据5.关于律师调查令(2022)甘0102民初13576号的回复。证明目的: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收到某甲酒店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相关申请。某甲酒店的真正目的不是尽快取得消防证件,而是不想取得消防证件,在某己酒店的消防证件得以开展经营的同时,一直恶意以消防问题为借口拒不支付租金。
证据6.与某甲酒店员工***的通话录音。证明目的:1.某甲酒店明确表示是应某某油田向其发送的《解除通知书》及《房屋腾退通知函》而复函表明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及腾退,其承诺停止酒店经营来配合解除租赁合同及腾退事宜。故不能证明某甲酒店因酒店消防问题而不能正常经营。2.某甲酒店催促某某油田尽快安排人员接收房屋及设备资产。3.某甲酒店存在同意腾退并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后续执行的嫌疑。
某甲公司物业收费协议、案外人和家和公司物业收费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物业相关费用支付协议、某甲酒店关于物业空调电梯等收费服务协议、和家和公司关于物业空调电梯等费用收费服务协议、关于减免2022-2024年度物业空调以及电梯使用费用的申请、某丙公司要求减免物业、空调费的申请、关于解决空调保供问题申请、兰州蓝宝石物业统计表。证明目的:案涉合同附件六《关于物业服务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收费及服务的协议》第2.1条约定:“付费时间:根据甲方与其他承租方约定的结算周期,在甲方收到其他承租方缴纳的相应费用30日内向乙方进行支付。其中:物业服务费每六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中央空调费每季(采暖、制冷共10个月)为一个结算周期,电梯维保费每年为一个结算周期”。据此,某某油田向某甲酒店支付相应费用的前提为某某油田已经收到其他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某某油田对于相关费用仅仅是代收代付的角色。而某乙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某某油田已经收到了其所主张的电梯费、物业费、空调费。在某某油田并未收到其他承租人相应费用的情况下,某甲酒店无权要求某某油田直接垫付。实际上,因其他承租人反应某甲酒店存在恶意阻挠其他租户使用电梯、空调制冷和制热不达标的情形,截至目前其他承租人据此并没有向某某油田支付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运行及维护费。2021年2022年,某丁酒店作为宁夏医疗队和甘肃某某医院的医护人员入住的隔离酒店,鉴于医护人员特殊身份,相关政府部门发布相应政策和相关规定,疫情期间不允许开中央空调,所以某丁酒店2021年到2022年中央空调处于关闭状态,疫情期间某甲酒店也没有向和家和公司、某丙公司提供电梯服务。两公司提出减免电梯房和物业费的申请,因此没有向某某油田交物业费和电梯费等。法院不应判决某某油田在未收到案外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之前向某甲酒店支付以上费用。某某油田向其他租户提供的各项服务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减免的情况。
证据8.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兰公消检字[2008]第5号)。证明目的:1.案涉蓝宝石大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消防合格、设计建设之初1至11层就设计为酒店,酒店的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而且某某油田已向法院提交了兰公消审[2006]第420号、兰公消(建验)字[2008]第0052号等装修消防合格意见书等材料,此均为一消手续材料。因此,某甲酒店主张青海油没有一消手续材料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某某油田在某某店时,某戊酒店消防合格,不存在消防缺陷和问题;3.一消是指在建筑阶段做的消防验收。建筑的设计用途做了变更,才会产生二消。二消是指商业建筑竣工消防验收合格(通过一次消防)后,因经营方或承租方需求,对物业进行二次装修后投入使用前需要进行的消防安全保护,主要是针对装修设计,报警、喷淋、消火栓图纸等的审核,确保消防设施的性能、功能以及运行情况符合要求,一般由承租人申报。二消的重点在于发生变化。某戊酒店区域是建筑设计之初就按照酒店进行设计的,设计用途即为酒店,某某油田没有变更场地使用用途,没有进行二次装修。4.蓝宝石大厦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2005年建成投入使用。蓝宝石大厦1-11层房产用于酒店经营,经营主要分为以下三个阶段:1.2007年-2019年4月,以某丁酒店资质自主经营。2.2019年5月至2021年5月,与某乙酒店签订委托经营服务合同委托经营。3.之后租赁给某乙酒店、某甲酒店。某某油田向某甲酒店出租的案涉标的物在出租前消防没有瑕疵,消防合格没有问题。所有申报检查内容,逻辑清晰,环环相扣。5.某甲酒店并无证据证明其经营收益因消防设备问题而导致减少,故某甲酒店主张某某油田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证据9.《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城公消安检字(2020)第0093号)(即蓝宝石大厦四层KTV营业前消防检查合格证)。证明目的:1.案外人兰州某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案涉××大厦××楼,从事量贩KTV业务。该公司使用某某油田提供的一消资料成功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能够证明某某油田提供的一消资料没有问题,案涉大厦不存在消防问题,是某甲酒店以不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为目的,频繁向相关消防部门恶意举报和恶意造成消防设备设施存在问题,某甲酒店使用某某油田分公司方的相关消防合格证件就能够正常经营酒店获取相关收入,故其就是意图让其承租的区域无法办理相关消防合格证件,拒不支付租金。2.案涉大厦四层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在其租赁期间办理下来的,办证时间为2020年11月20日。另外,二层中餐厅是2019年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四层KTV是2020年办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3.案涉大厦其他租户都能正常经营,正常办理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可见案涉大厦不存在消防瑕疵和消防问题。某某油田向某甲酒店出租的案涉标的物在出租前消防没有瑕疵和问题。
证据10.《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城公消安检字(2019)第0019号)(即兰州蓝宝石大厦二、三层消防检查合格证)。证明目的:1.甘肃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租赁了案涉蓝宝石大厦2-3层,从事餐饮业务。该公司使用某某油田提供的一消资料成功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能够证明某某油田提供的一消资料没有问题,案涉大厦不存在消防问题,是某甲酒店以不向青海油天支付租金为目的,频繁向相关消防部门恶意举报和恶意造成消防设备设施存在问题。某甲酒店使用某某油田分公司方的相关消防合格证件就能够正常经营酒店获取相关收入,故其就是意图让其承租的区域无法办理相关消防合格证件,拒不支付租金。2.案涉大厦四层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是在其租赁期间办理下来的,办证时间为2019年1月31日。3.案涉大厦其他租户都能正常经营,正常办理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可见案涉大厦不存在消防瑕疵和消防问题。4.某某油田向某甲酒店出租的案涉标的物在出租前消防没有瑕疵和问题。
证据11.某某油田某丁公司兰州公司蓝宝石大厦工程建筑施工图。证明目的:1.蓝宝石大厦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消防合格、设计建设之初1至11层就设计为酒店,酒店的装修消防验收合格,而且某某油田已向法院提交了兰公消审[2006]第420号、兰公消(建验)字[2008]第0052号等装修消防合格意见书等材料,此均为一消手续材料。因此,某甲酒店主张某某油田没有一消手续材料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建设之初1至11层就设计为酒店,酒店的建筑工程和装修工程的消防验收均合格,某某油田向法庭提交的2005-37号文件及法院调取的一消证据可以看出某某油田消防验收手续合格。2.某某油田在某某店时,某戊酒店消防合格,不存在消防缺陷和问题。3.二消合格必然一消合格。某戊酒店区域是建筑设计之初就按照酒店进行设计的,设计用途即为酒店,某某油田没有变更场地使用用途,没有进行二次装修。
证据12.《消防事实》。证明目的:某某油田在某某店时,消防合格,不存在消防缺陷和问题。所有申报检查内容,逻辑清晰,环环相扣。酒店2-4层进行室内装修,改变使用性质后,均重新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证据13.某甲酒店将某戊酒店私自装修时间线材料。证明目的:某甲酒店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向住建部门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报批手续。
证据14.关于蓝宝石大厦建筑消防验收过程的说明材料。证明目的:某某油田消防验收过程严格依照《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从2002年工程设计图纸完成,到2006年取得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再到2008年取得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以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所有流程均有合法的文件和意见书,证明蓝宝石大厦在消防方面是经过正规验收且合格的,不存在消防瑕疵和问题。
证据15.关于蓝宝石大厦消防验收合格的行政决定不容置疑的说明材料。证明目的:1.2008年3月6日,某丁酒店依法取得酒店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兰公消检字[2008]第5号),此意见书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进行检查。取得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的第一项检查内容为“(一)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在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是否依法办理了有关审核、验收或者检查手续。”此内容也在兰公消检字[2008]第5号意见书的第一条中体现“1.该场所的建筑和装修工程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因此,本案中,某某油田和石油管理局的消防手续材料没有问题。2.2008年2月4日,某丁酒店依法取得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兰公消(建验)字[2008]第0052号)。2006年12月1日,某丁酒店依法取得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兰公消审[2006]第420号)。以上流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3.本案中,某某油田和石油管理局的消防手续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3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相关规定。
某庚酒店中央空调大修方案报价及拍摄的直燃机的视频资料。证明目的:某戊酒店的中央空调系统依靠两台直燃机提供冬季暖气和夏季的冷气。原设计一台运行一台备用,有故障随时切换。现在的情况是在某甲酒店承租后一台瘫痪,机组无法开机运行,另一台只能低负荷运行,随时都在故障报警。因某甲酒店的违约行为,其无法向其他二层餐厅、四层KTV等租户正常提供物业服务,导致其他租户不向某某油田和石油管理局交物业费等费用,且餐厅租户退租、KTV租户自身安装空调,给某某油田和石油管理局带来不良影响和巨大经济损失。某丁酒店中央空调大修方案报价列出了在某甲酒店进行资产交接后,由于某甲酒店在酒店租赁期间没有正常维护直燃机,导致某丁酒店中央空调系统出现诸多严重问题,如机组功能丧失、无法开机运行、气密性不良、阀门锈蚀、溶液变质、铜管泄露等,这些问题导致设备无法正常运转,不能满足酒店经营的制冷制热需求。甘肃省兰州市于2024年11月1日开始供暖,这可能就是某甲酒店着急并强调在2024年11月1日退租的原因。故通过该直燃机维修方案可以证明,某甲酒店同意并催促腾退房屋的原因之一很可能是因为中央空调系统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维护维修义务,设备已无法正常运转,不能满足经营需求,所以才腾退,故某甲酒店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及腾退与其主张的消防无关。
证据17.(2024)甘01民终7219号民事判决书、证据18.(2024)甘01民终732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1.《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和《备忘录》未被撤销。2.消防维修责任及消防设施维修保护费用承担的主体应为某甲酒店,而不是某某油田。
证据19.2025年3月12日在酒店形成的携程录屏资料。证明目的:1.2024年10月,某甲酒店一直对某戊酒店使用并正常经营酒店,但拒不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存在严重违约情形,应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及违约金。2.某丁酒店在2021年至2022年,作为政府征用的给医护人员的酒店,某丁酒店在2021年至2022年期间有大额经营收入,疫情没有使其收入减少,并且收入增加,请求对租金和违约金不予减免。请求向甘肃省某某医院和临夏医疗队调取核实其在2021-2022年住宿情况和支付的相关费用。
证据20.(2024)甘01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目的:法院未查清电梯费、物业费、空调费的事实,请求根据某某油田提交的证据调取以上费用材料。某甲酒店提供电梯、空调不合格,应存在减免,应在租金中对该部门费用予以抵扣。
某甲酒店质证认为:对方认为房屋消防合规但是有瑕疵,同一建筑中其他案外人都有消防许可证,某甲酒店故意没有申请消防验收导致没有消防许可。某甲酒店经营非常好,恶意不交租金。以上均错误。
证据1:某甲酒店要求某某油田提供并保存电话主叫记录。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该录音证据不属于合法收集的证据。某某油田的代理律师***,虚构了100人会议的商业图景,伪造了自己是商务会议的一员的身份,抛开了自己是代理人的身份,直接下场进入录音证据的组成部分,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五条规定,律师应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应依法取证,不得伪造证据,不得怂恿委托人伪造证据、提供虚假证词,不得暗示、诱导、威胁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故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提供虚假证据,给予中止会员权利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处分。建议法院给孙律师所属的律所、律协、司法局发出司法建议。同时,对该录音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以“即使消防设施存在轻微瑕疵”的表述,承认消防设施存在缺陷。以“这是对出租人某某油田履约情况的默认接受,应当视为放弃了抗辩权”的表述,承认存在先履行抗辩事由。
证据2: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成为利益一致行动人的方式很多,比较多的是商业合作,产业链整合,合作投资,债转股等等,只要两家公司认可自己为一致行动人即可,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民法典》对此也没有形式要求。某某油田因自己的推导,要求***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证据3:对其形式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某某油田解除合同的诉求被驳回,合同解除日期为回复函件的日期2024年10月23日,房屋陆续于2024年11月1日腾交完毕。解除原因并非某某油田的一家之言。
证据4: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证据5: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根据《消防法》第十三条,一消由建设单位向住建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二消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作出承诺。某某油田以调查令,将一消必要程序安置在某甲酒店身上,借此混淆一消、二消责任。
证据6: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证据7: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案外人某丙公司、和家和公司与某某油田是租赁关系,本身就是利益相关方,其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先天缺陷。书证本身被删减、偷换,两家的租赁合同只有封皮,没有租赁合同文本,所附文本只是租赁合同的一部分附件,且最后一条均为内容不明的“转项特约服务”条款。
本案审理的是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租期项下纠纷,某某油田提供的案外人和家和公司反映问题(空调、电梯、物业)的(2023)45号文件时间是2023年10月22日,申请减免的(2024)18号文件时间是2024年11月10日,文件所附的证明问题照片的时间段为2023年11月26日至2024年1月22日,《关于解决空调保供问题申请》的时间是2023年12月3日。证据与待证诉求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某甲酒店作为电梯、空调、物业服务提供方,自2021年7月1日接收房屋至2024年10月23日解除合同期间,从未收到某丙公司、和家和公司与某某油田反映本案案涉租期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电梯、空调、物业服务存在服务问题的任何文件。
证据8:法院调取的证据已经证明一消手续是给某丁公司的,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证明目的有异议,不是原件。《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落款的公章明显是用手涂改的。某丁酒店注册成立于1995年,某某油田的证据显示2008年2月4日取得装修消防检查合格,现在的营业前消防许可证的落款时间是2014年1月23日,也就是说某某油田在取得《营业前消防许可证》的19年前已经开始了非法营业,在2008年3月6日取得装修消防检查后的6年以后才取得《营业前消防许可》,各种时间错位,各种程序倒置,只能证明房屋的基础消防存在各种缺陷。虽然《营业前消防许可证》盖着主管部门的红印,同一栋建筑,前证刚注销,建筑就被消防部门列出了19项整改意见,整改费用高达1000万元。因此某某油田虽有《营业前消防许可证》,但是实质的建筑是存在缺陷的。
证据9: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有异议,某某油田均未出示过原件。只有12层-到33层住宅部分进行过一消验收,结论“基本符合审核意见要求”,实际还是不合格的意思。案涉的负2层至地上11层没有经过一消验收。
证据10: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证据11:对施工图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施工图不代表在2006年取得一消之前进行了一消验收。
证据12-15:自述材料不是证据。
证据16: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视频中看不出对方是谁。视频形成在腾房之后四五个月。与某甲酒店没有关联性。
证据17、18: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委托是委托,租赁是租赁,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生效判决并没有下结论。
证据19:对录屏资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形成时间是现在,现涉案合同已经解除,没有关联性。疫情征用期间某甲酒店也提供了服务。
证据20: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请法院依法认定。
某乙酒店的质证意见与某甲酒店的质证意见一致。
***、***质证认为,隐名股东情况,某乙酒店是***的公司,***拿到这个项目之后,***找到我们好多朋友出钱出力投资了这个公司,我们出了一些钱和力,没有签订合同。我们给某某油田交了400多万。其余质证意见与某壬酒店的质证意见一致。
某某油田申请证人和家和公司出庭作证,和家和公司员工***发表证人证言,证明:2021年至2024年,和家和公司向某某油田缴纳租金,一部分没有交,一部分申请退回。2021年和2022年因为疫情和家和公司有200多天是停业状态,其他大部分时间仅是外卖经营,和家和公司申请空调服务费和电梯费、物业费减免。2021年至2022年某甲酒店被医护人员使用没有提供中央空调服务,和家和公司申请减免费用。2023年提供的空调没有达到相应标准,和家和公司提交了温度实测证明。没有提供电梯服务,实际和家和公司仅使用了一部电梯,2021年至2024年都是这样。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前面是疫情原因,后期和家和公司的顾客停车也没有停车位。各种服务不达标导致和家和公司客流下降最后关停。某某油田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予以认可,并陈述,确实由于某甲酒店未提供合格的服务,导致和家和公司不向某某油田支付相关费用并且要求对费用进行减免。某甲酒店质证认为,和家和公司提供的照片时间段与本案无关。以等待法院判决结果为合约条件是恶意串通的行为。某乙酒店、***、***的质证意见与某甲酒店的质证意见一致。
某甲酒店提交:证据1.某甲酒店字[2022]6号、7号文件;证据2.《公证书》。证明目的:1.***与某某油田工作人员***QQ对话记录的电子证据保全,以还原相关案件事实。2.2021年11月22日对话显示了文件邮寄存根,证明与***对话的人确系***,手机139××××****,其工作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路××号蓝宝石写字楼17楼。3.2022年1月20日对话显示某某某戊公司的业务管理由某某油田控制,因此某某某戊公司在有关文件上的签字属于某某油田意思表示的延伸。4.2022年2月8日,某某油田收到了某甲酒店字[2022]3号、4号文件。5.2022年3月29日,某某油田收到了某甲酒店字[2022]6号、7号、8号文件。6.2022年4月7日,某某油田收到了某甲酒店字[2022]12号、13号文件。证据3.某某某戊公司青海分公司企业工商信息摘录。证明目的:某某某戊公司青海分公司的注册地址为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路××号蓝宝石写字楼17楼,与《公证书》的2021年11月22日对话中***邮寄文件存根显示的办公地址一致,某某某戊公司与某某油田之间在业务管理方面完全混同,某某某戊公司在案涉文件上签字盖章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某某油田意思表示的延伸。证据4.《某丁酒店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证明目的:为查明大厦消防缺陷,双方商定由某某油田委托第三方对大厦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测,结论为大厦基础消防不合格,报告送达双方。证据5.《关于蓝宝石大厦消防主设备设施维修整改的复函》(某甲酒店字[2022]12号)。证明目的:1.某某油田已经收到上述《某丁酒店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2.该检测单位由消防主管部门推荐指定。3.2022年3月7日某某油田参与了消防联动检测。4.某某油田故意拒绝履行消防缺陷消除的主合同义务。证据6.《关于再次督促蓝宝石大厦消防设施维修整改及配合某丁酒店消防验收合格证办理的工作函》(某甲酒店字[2022]4号)。证据7.《关于督促解决蓝宝石大厦消防设施故障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某丁酒店正常经营的工作函》(某甲酒店字[2022]8号)。证据8.《关于再次催促解决蓝宝石大厦消防设施故障存在安全隐患及影响某丁酒店正常经营的工作函》(某甲酒店字[2022]14号)。以上证据综合证明目的:综合证明:被上诉人拒绝履行整栋大厦消防主系统缺陷消除义务。
某某油田质证认为:证据l: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某甲酒店提交的[2022]6号、7号文件并没有写明及表明其证明目的,且该项证据与本案无关。
证据2: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仅凭公证的内容不能看出某甲酒店是否对聊天记录进行过删减,聊天内容明显不完整,且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为准,故不认可其真实性。2.该证据并不能证明聊天对象是***。3.某甲酒店一直称***是某某某戊公司的员工,自认***不是某某油田的员工,且该项证据不能证明***代表某某油田。4.即使根据2022年1月20日的聊天内容显示,***要向***寄送文件,***说“你和我们领导联系一下,看看寄给谁合适”,恰恰证明***并不能代表某某油田。聊天记录中没有某某某戊公司在有关文件上签字的聊天内容,故某甲酒店的证明目的不能成立。且某某某戊公司与某某油田并非同一主体,即使有某某某戊公司的签字,也不能代表某某油田。根据2022年4月27日的聊天内容,***说“主要我们科长说是寄我这不合适,我现在不负责这一块”,可以看出***的工作不负责签收相关文件,更不能代表某某油田签收,不能代表某甲酒店送达了其主张的文件。5.某甲酒店并没有提供其文件送达给某某油田的证据。
证据3: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工商信息显示的某戊公司地址与某某油田办公地址完全不同,即使某甲酒店向某某某戊公司的地址成功寄送了文件,也不能代表某某油田已签收文件、也不能代表某某油田已知悉,也不能代表某甲酒店向某某油田送达了相关文件。另外,某甲酒店没有证据证明某某某戊公司在哪些文件上存在签字行为,且有某某某戊公司的签字也不能代表某某油田分公司。
证据4: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1.从该报告可以看出,该报告系某甲酒店自行单方委托机构出具,未经某某油田认可,亦没有提供送达给某某油田的相关凭证,也非司法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该报告书不具有公正性和合理性。且某甲酒店没有提供报告书中的专项检测机构甘肃某某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是否具有专业消防检测的资质和能力。2.该报告出具时间是2022年3月9日,不能证明此后未经整改。3.某甲酒店针对消防缺陷的消防设施维修费、损失赔偿问题,已被相关判决驳回其相应诉讼请求。4.涉案大厦具备公安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文件,某甲酒店的证明目的不成立。
证据5: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1.该证据由某甲酒店自行出具,不能证明送达给某某油田,且未经过某某油田分公司认可。2.某甲酒店没有证据证明检测单位由消防主管部门推荐指定,且根据某某油田在一审提交的证据证明消防主管部门明确表示其并没有向某甲酒店推荐和指定过,这也不符合相关规定,故某甲酒店的主张与事实不符。3.相关判决中已经认定在租赁合同中有“承租方有维护和保养出租方房屋及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的约定,依此,对于消防设施的修缮义务应系某甲酒店承担,而非某某油田承担,也就是双方通过约定将租赁标的物的设施设备义务安排给某甲酒店。该约既是划分双方合同义务的依据,也是消防设备存在瑕疵时责任划分的依据。4、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方有维护和保养出租方房屋及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且根据约定某甲酒店与某某油田认可某某油田交付的房屋没有任何问题,符合承租履约条件。根据某甲酒店与某某油田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五《关于物业服务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收费及服务的协议》第一条,乙方服务范围及内容第五款消防第4项规定乙方应当配合大楼消防管理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保及管理。基于该事实,某甲酒店主张某某油田承担消防设备维修责任有违合同约定,且与事实不符。某乙公司不能以其应负担的消防责任为借口来拒不向某某油田分公司支付租金。5.某甲酒店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房屋存在消防问题或消防问题未予处理或导致某甲酒店不能正常使用和经营涉案房屋。某甲酒店没有提供其因案涉房屋消防问题而实际停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因此停业。故某甲酒店应向某某油田分公司支付租金,且不存在租金减免。
证据6、7、8:某甲酒店并没有写明及表明其证明目的,故法院也不应采纳该些证据。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1.该证据由某甲酒店自行出具,不能证明送达给某某油田,且未经过某某油田认可。2.某甲酒店应依据《蓝宝石大厦运营相关方消防安全责任书》承担消防责任,而并非由某某油田承担相应责任。3.相关判决中已经认定在租赁合同中有“承租方有维护和保养出租方房屋及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的约定,依此,对于消防设施的修缮义务应系某甲酒店承担,而非某某油田承担,也就是双方通过约定将租赁标的物的设施设备义务安排给某甲酒店。该约既是划分双方合同义务的依据,也是消防设备存在瑕疵时责任划分的依据。4、根据案涉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方有维护和保养出租方房屋及房屋配套设备设施等资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且根据约定某甲酒店与某某油田认可某某油田交付的房屋没有任何问题,符合承租履约条件。根据某甲酒店与某某油田签订的案涉房屋租赁合同的附件五《关于物业服务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收费及服务的协议》第一条,乙方服务范围及内容第五款消防第4项规定乙方应当配合大楼消防管理单位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保及管理。基于该事实,某甲酒店主张某某油田承担消防设备维修责任有违合同约定,且与事实不符。5.某甲酒店的证据无法证明案涉房屋存在消防问题或消防问题未予处理或导致某甲酒店不能正常使用和经营涉案房屋。某甲酒店没有提供其因案涉房屋消防问题而实际停业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因此停业。
某乙酒店质证认为,同意某甲酒店提交的证据。
***、***质证认为,同意某甲酒店提交的证据。
庭后,某甲酒店补充提交证据如下:第一组:关于某甲酒店履约诚意的证据:1.《租赁合同》保证金110万元银行凭证。证明目的:某甲酒店确有履行合同的诚意,鉴于某某油田未提供适租房屋,应当全额退还110万元保证金。2.经过公证的《资产评估报告》。证明目的:2021年12月22日,某某油田批准装修,2022年3月10日通知暂停装修。某甲酒店向某癸酒店的装修投入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为290.54万元。鉴于某某油田未提供适租房屋,对于给某甲酒店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额赔偿。
第二组:关于合同已解除、房屋已腾交的证据:3.《解除及房屋腾退复函》;4.《关于明确兰州某某酒店交接事宜的回函》;5.《资产交接清单》5页。证明目的:某某油田所交付的房屋存在根本消防缺陷,导致某甲酒店无法取得《公共聚集场所投入、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行许可证》,无法正常经营,故某甲酒店同意于2024年10月23日提前解除合同,房屋已于2024年11月1日至14日交接完毕。
第三组:某某油田违反提供适租房屋主合同义务的证据:6.《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技术服务技术指导意见》(第二次退件卡)。证明目的:1.某丁酒店于2021年9月28日注销,某甲酒店于次月申请办理新消防证,2021年11月27日被第一次退件,2023年7月3日被第二次退件。2.因蓝堡石大厦基础消防存在缺陷,同样的房屋现状,前证被注销后申请办理后证二次被退回,列明19项整改意见,整改金额为1千万元,某某油田知晓该情况。3.某某油田违反提供适租房屋主合同义务,即《房租及设备租赁合同》附件三《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安全合同》3.2.1甲方(某某油田)有义务对乙方(堡丽公司)所提出的问题纠正和改进。3.2.3甲方有义务提供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房屋。
第四组:关于本案纠纷的其他原因的证据:7.《纳税评估评估报告》。证明目的:某某油田独家控股的某丁酒店在2016年至2018年偷税534万元,未补缴未处罚。某某油田于2021年9月28日注销某丁酒店的真实目的是为了彻底掩盖其常年偷税违法行为。8.银行转账凭证。证明目的:2021年5月27日,某丁酒店一次性获得2123262.58元营业外收入,疑似直接转给了某某油田。9.某丁酒店工商登记信息。证明目的:某丁酒店成立于1995年3月18日,注销于2021年9月28日,股东是某某油田。某某油田在欠缴国税的情况下违法注销某丁酒店,疑似系为了掩盖其违法事实。
某某油田质证认为,第一组证据中银行流水没有原件,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证明目的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某甲酒店违约在先,且系根本违约,某某油田不可能退任何费用。对第二组证据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合同解除是由于对方根本违约,没有缴纳租金并且没有违约成本。本案双方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责任和计算方式,也约定了解除条款,某某油田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向某甲酒店多次发函要求支付租金、解除合同并且起诉解除合同。本案双方多轮诉讼,某甲酒店的目的就是拖延时间。某甲酒店主张2024年10月23日提前解除合同与事实不符。退付函和回函系某某油田于2023年5月19日明确双方解除合同的日期,某甲酒店没有提出异议,并且回函交接房屋,证明合同解除是由于某甲酒店根本违约,合同解除日期是2023年5月19日。资产交接清单移交了部分资产,但没有交接完毕。对退件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对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与本案没有关联性。200余万元是委托经营利润,是合法的。根据双方签订租赁合同2.2条中明确条款约定,某丁酒店的注销是合法注销,不存在违法事实。
庭后,某某油田针对某甲酒店补充提交的证据补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第一组证据:关于某己公司履约诚意的证据:证据l: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1.某甲酒店没有提供ll0万元银行凭证的原件,也没有提供银行流水,对真实性和合法性存疑,某某油田不认可真实性和合法性。其证明目的没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某甲酒店存在根本违约的行为,某某油田不应退其任何费用。2.某甲酒店自2021年7月1日实际承租某戊酒店以来,没有向某某油田支付过任何租金,某甲酒店没有任何履约诚意。
证据2: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1.2022年2月10日,某某油田发现某甲酒店未按照批复要求履行报备报批手续,擅自开工装修,多次要求其停工,并向住建主管部门履行报批手续。但某甲酒店未向相关政府部门履行报批手续、备案等。2.该项证据与本案无关。3.某某油田已向某甲酒店提供适租房屋,且某甲酒店承租期间一直在正常经营,某戊酒店入住率很高,获取了巨额的经济收入。某某油田不应向某甲酒店进行任何赔偿,某甲酒店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4.该报告系某甲酒店自行委托,不是司法鉴定,不认可其真实性。
第二组:关于合同已解除、房屋已腾交的证据:证据3、4、5: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某甲酒店的行为是应某某油田向其发送的《解除通知书》及《房屋腾退通知函》而同意解除租赁合同,并不是因某甲酒店主张的消防问题而无法经营酒店而解除,故并不能证明其不能正常经营某戊酒店。2.某某油田再次向某甲酒店通知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正式解除,并且通知某甲酒店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及本案某某油田起诉状副本送达日期,双方《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此前已经解除,合同解除日期应为2023年5月19日,某甲酒店对此已知悉。因此,案涉《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应当解除,且某某油田有权依据合同要求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支付相应的租金和违约金。3.某某油田交付的租赁物合格,租赁物不存在根本性的缺陷。4.结合某某油田提交的证据,案外人兰州某某餐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租赁了案涉蓝宝石大厦从事量贩KTV业务。该公司使用某某油田提供的一消资料成功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这能够证明某某油田提供的一消资料没有问题,案涉大厦不存在消防问题,是某甲酒店以不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为目的,频繁向相关消防部门恶意举报和恶意造成消防设备设施存在问题,某甲酒店意识和了解到其使用某某油田的相关消防合格证件就能够正常经营酒店获取相关收入,故其就是意图让其承租的区域办理不下来相关消防合格证件,拒不支付租金。甘肃和家和餐饮公司租赁了案涉蓝宝石大厦从事餐饮业务。该公司使用某某油田提供的一消资料成功办理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这能够证明某某油田提供的一消资料没有问题,案涉大厦不存在消防问题,是某甲酒店以不向某某油田分公司支付租金为目的,频繁向相关消防部门恶意举报和恶意造成消防设备设施存在问题,某甲酒店意识和了解到其使用某某油田的相关消防合格证件就能够正常经营酒店获取相关收入,故其就是意图让其承租的区域办理不下来相关消防合格证件,拒不支付租金。案涉大厦其他租户都能正常经营、正常办理好《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可见案涉大厦不存在消防瑕疵和消防问题。5.某某油田向某甲酒店出租的案涉标的物在出租前消防没有瑕疵、消防合格、消防没有问题。6.资产目前没有全部交接完。案涉租赁房屋的停车场、5层的一间办公室,保丽蓝堡石没有交接,且不配合交接;对于燃气表、5部电梯特种设备和地下三台锅炉特种设备,某甲酒店没有进行过户,且不配合过户。
第三组:某某油田违反提供适租房屋主合同义务的证据:证据6: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结合某某油田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兰州市城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实未收到某甲酒店提交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消防验收相关申请。保丽蓝堡某某的真正目的不是尽快取得消防证件,而是不想取得消防证件,在某己酒店的消防证件得以开展经营的同时,一直恶意以消防问题为借口而拒不支付租金。
第四组:关于本案纠纷的其他原因:证据7: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某丁酒店注销是合法注销。
证据8: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该200多万元是委托经营合同产生的委托经营利润,是合法的。《备忘录》有明确约定。与本案租赁合同无关。
证据9: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证明目的不认可。案涉租赁合同第2.2条中明确条款约定,某丁酒店注销是合法注销,且对方明确知悉且同意配合注销,不存在违法事实。
某乙酒店质证认为,同意某甲酒店补充提交的证据。
***、***质证认为,同意某甲酒店补充提交的证据。
2024年8月16日,某某油田书面申请针对***和***与***的身份关系,***和***与***身份关系,与***、***的身份关系,经本庭依法要求,******提交:户籍信息一份,证明***与***系父女关系。某某油田认为只调取了***、***的户籍,其他人的户籍没有调取,他们没有直系亲属关系但可能存在婚姻或者亲戚关系。某甲酒店、某乙酒店质证认可******确系父女关系,但是不在同一户口上。
经本院依法向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调取,取得本案涉案蓝堡石大厦相关一消手续资料。某某油田质证认为,第一份文件时间是2008年1月7日,证明是有消防验收的。2008年复验申请之后整改后出具的某癸酒店部分验收合格的建议是从地下一层到11层消防验收合格,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现初步认可。对于该两份文件中0050号消防验收意见书的真实性认可,该意见书可以证明案涉大厦1-11层建筑消防工程验收合格,该证据与某某油田提交的补充证据目录11项证据结合可以证明某某油田出租的房屋消防验收合格。某甲酒店、某乙酒店对法院调取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认可,但对证据本身的真实性有异议。文件抬头是兰州市消防支队,回复的章子是兰州市消防支队,2008年1月7日申请验收,2008年2月4日回复,这个文件可能是最近补的。兰州市消防支队名称是2018年1月1日之后出现的,2008年1月的抬头写消防支队不合理。证据不完整,根据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暂行规定,4月27日的验收中需要有档案,现在这个证据没有相对应的消防验收资料,没有相关档案。请求法庭依据住建部暂行规定审查其消防手续档案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该证据形式上证明根据消防法规定一消消防手续取得之前建筑物严禁投入使用,但是某某油田提供的2005年取得一消消防手续之后就投入使用,一消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是同一天取得。对一消手续合法性存在合理怀疑,没有取得一消手续之前还使用长达两年,证明9035号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的质证意见与某甲酒店、某乙酒店的质证意见一致。
对某某油田、某甲酒店、***、***二审提交的证据、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及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以上证据来源合法,综合全案予以审查,对其中与本案有关联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其余部分不予确认。
本院审理查明,原审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08年1月7日,某某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蓝宝石大厦地下二层至地上十一层消防复检申请》载明:“兰州市消防支队:蓝宝石大厦地下二层至地上十一层于2007年12月18日经消防检查验收上存在部分问题,我单位针对存在问题积极整改,现整改工作已完成,特申请兰州市消防支队给予复检。为盼!”某某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捺印。
2008年2月4日,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出具兰公消(建验)字[2008]第0050号《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载明:“关于某甲甲酒店部分消防验收合格的意见某某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你单位申报的在兰州市城关区××路××号××栋××层××大厦的1-11层酒店部分(1-11层为酒店,地上建筑面积:18094m2,主体建筑高度:99.1m,酒店部分建筑高度:38.8m)建筑工程,经我分局组织对工程内的建筑总平面布局和建筑平面,防烟楼梯间、安全出口,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联动试验等进行实地核查验收,在消防方面具备使用条件,评定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对建筑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该工程如有改建、内部装修、用途变更等,应报我局审核。”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捺印。
再查明,2022年5月6日,某乙酒店向法院诉求撤销其与兰州某某酒店签署的《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2022年5月18日,某乙酒店向法院诉求撤销其与中国石油某某油田企管法规处签署的《备忘录》中第一条、第三条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该案第一次上诉后,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后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判决驳回某乙酒店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某乙酒店针对上述两案一审判决提出上诉,2025年2月17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4)甘01民终7219号民事判决书和(2024)甘01民终7326号民事判决书,均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某丁酒店委托经营服务合同解除协议》和《备忘录》不予撤销,两份文件仍属有效。
又查明,2024年1月19日,某某油田诉至法院,要求某乙酒店、某甲酒店支付2022年6月16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期间租金,并承担逾期违约金。2024年9月14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甘01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判决某甲酒店向某某油田支付2022年6月16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的房屋租金5897909.84元,2023年12月9日之后的房屋租金以每年430万元的标准支付至房屋腾交之日止,未支持违约金诉求。后某某油田提出上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还查明,2022年2月28日,某甲酒店通过中国银行向某某油田账号为6300********的账户汇款1100000元,附言“甘肃某甲酒店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保证金2021-4807”。
2024年8月14日,某某油田发出《解除通知书及房屋腾退通知函》,载明:“致: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你我双方于2021年11月8日签订《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城关区人民法院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你方的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故我方与你方之间关于《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的解除日期为2023年5月19日……现通知你方在收到本通知函之日起30个自然日内无条件搬出兰州市城关区民主西路37号某丁酒店,超期未迁出该房屋,视为你方放弃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全部物品的所有权,我方有权予以处置……”2024年8月14日,本院第一次二审开庭庭审时,某某油田将该函件邮寄资料向法庭提交,某甲酒店表示因未收到因此不予认可。某乙酒店、***、***的意见与某甲酒店一致。
2024年10月23日,某甲酒店发出《解除及房屋腾退复函》,载明:“致: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我公司已收到贵单位‘解除《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通知书及房屋腾退通知函’,我公司同意自复函之日2024年10月23日解除《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并腾退房屋,请贵单位尽快安排人员接收房屋及设备资产。”2024年10月28日,某某油田驻外基地管理中心发出《关于明确兰州某某酒店接收事宜的函》,载明:“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4日我单位收到你单位关于《解除房屋及设备资产租赁合同》及房屋腾退的复函,现将具体接收事宜对接如下:一、请你单位明确酒店具体关停时间以及双方交接时间……以上事宜确定后请你单位书面回复,我单位将尽快安排相关人员进行对接并接收酒店。”函件中载明的联系人***签字,前述管理中心盖章确认。某乙公司的联系人***签字确认。2024年10月29日,某甲酒店发出《关于明确兰州某某酒店交接事宜的回函》,载明:“致: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具体交接事宜如下:一、兰州某某酒店拟于2024年10月31日晚关停,2024年11月1日上午交接资产。二、请贵单位准备好原资产交接清单进行资产接收……”2024年11月14日,双方就酒店交接情况形成交接说明和清单,双方委托的联系人签字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成立的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完整的履行自己负有的民事权利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油田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某甲酒店的反诉请求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一,本案中,案涉合同系某某油田与某甲酒店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所签,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约定合法,对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经通过往来函件的形式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本院予以确认。涉案租赁合同予以解除。对于解除合同的时间,某某油田主张自本案起诉状副本送达某甲酒店之日即2023年5月19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但本院二审第一次开庭审理当日,即2024年8月14日,某某油田向某甲酒店再次发出通知函,且在2024年10月23日向某某油田发出同意解除函件时,某某油田进行了回函且双方协商一致于2024年11月14日完成交接。因此,本院确认本案合同解除时间为某甲酒店发出同意解除函时间即2024年10月23日。对于某某油田要求解除涉案租赁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对于某甲酒店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某甲酒店应当向某某油田腾退涉案房屋。现已查明,双方已于2024年11月14日进行交接并形成经双方联系人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此后若有未完成交接的部分,某甲酒店应继续完成涉案房屋腾退。对于某某油田的相应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第二,合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本案中,某甲酒店与某某油田签订涉案租赁合同后,某某油田向某甲酒店交付了涉案房屋,现虽然合同已经解除,但某甲酒店实际使用了涉案房屋,某甲酒店对于其租赁期间欠付的租金仍应当向某某油田支付。但基于某甲酒店承租某丁酒店后作为酒店使用的实际情况,其未依约向某某油田支付租金确系新冠疫情及新冠疫情管控政策所致,新冠疫情影响酒店业务开展及经营业绩系客观情况,涉案租赁合同对出现不可抗力及相关处理亦做了约定,现没有证据证明某某油田已就涉案租金在疫情期间对某甲酒店进行减免,而对于2020年-2022年期间兰州因疫情管控政策导致的封控时间现已明确为13个月,2022年一年封控更是长达8个月之久,同时,已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甘01民终9035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维持的(2024)甘0102民初2193号民事判决书中对某某油田主张的自2022年6月起至涉案房屋腾交之日的租金并未认定减免。因此,综合考虑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及本案客观事实情况,本院对某甲酒店上诉主张减免9个月的主张予以支持。本院认定应减免租金数额为4300000元÷12×9=3225000元。同时,二审中,某甲酒店提交证据证明其向某某油田支付保证金1100000元,现双方之间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对于保证金应当退还或折抵房租。二审经核算,某甲酒店租金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的房租已经付清(4300000元÷12×11+4300000元÷365×15-3225000元-1100000元)。对于某某油田支付欠付租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经核算扣减后超出的金额206621元,某甲酒店可依合同解除事由另行主张返还或经双方协商折抵后续房租。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八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本案中,综合审查本案证据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本院调取的消防手续虽载明自2008年2月4日,某丁酒店经消防验收合格,但该消防验收意见书系经某某油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1月7日申请复检后出具,且其中仅记载“1-11层”验收合格,对于涉案房屋的地下1-2层未见记载。依据《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建筑(装修)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兰公消验[2005]第037号)、《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兰公消审[2006]第420号)、《兰州市公安局消防分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意见书》(兰公消(建验)字[2008]第0052号),能够证明本案案涉楼层确存在未经建设工程竣工后消防验收(一消)便投入使用,予以出租。案涉租赁物存在的瑕疵,虽未直接导致租赁目的不能实现,但客观上确实给某甲酒店的经营带来了不便,且自合同签订后,某甲酒店一直积极办理相关合规手续,足见某甲酒店想要长期租赁涉案房屋的诚意。因此,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况,原审对某某油田主张的违约金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第四,对于某某油田主张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共同支付欠付某某油田的2021年1月至5月委托经营利润1774606.21元,《委托经营服务合同》和《备忘录》已经生效判决认定为有效。二审经审查某某油田的主张,本案中存在两个法律关系,某某油田既基于其与某乙酒店之间的《委托经营服务合同》和《备忘录》而产生的委托经营合同关系主张支付委托经营利润,又基于其与某甲酒店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主张解除租赁合同和支付欠付租金。而对于某乙酒店主张解除《委托经营服务合同》和《备忘录》某某油田又表示反对。因此,本案仅处理租赁合同关系,对于某某油田与某乙酒店基于委托经营合同形成的委托经营关系,某某油田应另案主张。
第五,对于某某油田主张的消防罚款,现已查明,某某油田交付的大厦整体确存在消防主体设施及管道年久老化、腐蚀,存在瑕疵,且某甲酒店接收涉案房屋前涉案房屋已运营多年,在没有证据证明涉案房屋的消防设施存在消防部门所指出的问题系某甲酒店的原因所致的情况下,某甲酒店不应对消防部门作出的消防罚款50000元进行支付,原审对某某油田的此项诉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第六,某某油田主张由某乙酒店承担本案中租金及违约金的付款责任,但二审经审查,某乙酒店与某甲酒店的企业工商登记信息中并无法看出二者之间具有关联性,作为两个各自独立的公司,涉案租赁合同的实际履行双方主体是某某油田和某甲酒店,因此,某乙酒店不应承担本案付款责任。对某某油田针对某乙酒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第七,连带责任的承担前提是有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本案中,***、***应否对某甲酒店所负某某油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某油田线没有证据证明***作为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且***作为股东尚不存在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故不能以股东应承担瑕疵出资责任而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某某油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系某乙酒店和某甲酒店的实际控制人的说法。***既非某甲酒店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股东,且***、***与某某油田之间并未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原审对某某油田主张***、***对本案付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第八,二审经审查,某甲酒店的反诉要求某某油田返还费用的依据为双方合同附件五《关于物业服务费、中央空调费、电梯运行维护费等费用及服务的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内容,某某油田对上述费用系替某甲酒店代收,其收缴后有义务按照协议的约定向某甲酒店返还,原审对某甲酒店的此项反诉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多份合同及合同履行情况事实清楚,但对合同解除、房屋腾退及租金数额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上诉人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二审经审查,原审程序并无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1357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2)甘0102民初135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
三、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腾交位于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的某丁酒店内由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所承租的部分;
四、驳回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1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19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负担26095元,由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24元,一审反诉费21246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负担16997元,由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49元。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475元,由甘肃某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895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负担11580元;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929元,由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油田分公司负担12743元,由甘肃某甲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318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