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鄂0107民初8486号
原告:文某,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被告:武汉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刘某,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
原告文某与被告刘某、武汉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文某于2025年1月22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武汉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武汉某某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胡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