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1民初6209号
原告:江苏**汽车饰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MA1NP244X3,住所地丹阳市访仙镇独山大队。
法定代表人:杨美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焯君,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波,江苏金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诚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2MA1YG0DD6A,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新城长香东大道****楼材智汇丹徒众创空间211。
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锡滨,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诚德安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规避法律之处,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学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文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