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503民初1995号之一
原告:***,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巴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40号闽东国际城第3幢B单元24层2412、2413、2414、2415、2416、2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796340878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技术总监。
被告: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5号2栋1单元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90MY84A。
负责人:***。
第三人:***,男,1974年10月15日出生,土家族,住宜昌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9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4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