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8433号
原告:******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传播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28元,减半收取计1114元,由原告******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