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统一社会信,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v>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廖运来与被申请人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运来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者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为廖运来申请财产保全提供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廖运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武汉佳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银行存款3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廖运来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