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5财保1332号
申请人河南隆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与东风南路交汇处升龙广场**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中段div>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申请人河南隆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25931.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出具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25931.26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申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