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1649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平,河南信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固始县城关蓼城大道中段。
法定代表人:张焕强,经理。
被告:***,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承爽,河南善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固始县中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 林
审判员 张伟光
审判员 周 岩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梅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