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106执173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7年8月16日出生,住山西省娄烦县。
被执行人山西信通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7号13幢1层1号。
本院在执行***与山西信通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卫东
审判员 张 斌
审判员 曲建君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亚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