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702执169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榆次区。
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分公司,地址晋中市榆次区。
法定代表人郝迎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信通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太原市迎泽区。
法定代表人韩建宏,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山西信通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
经审查,被执行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于2017年8月8日收到裁决书,并于2017年8月23日就该劳动争议到本院起诉立案,故晋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的市劳人仲裁字[2016]123号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堉宁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