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106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信通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17号13幢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韩建宏,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0日生效的(2018)晋01民初1017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山西信通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信通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三千六百三十元(工资三千五百八十元、执行费五十元)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范 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文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