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902民初2788号
原告:***,男,198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
负责人:虎某。
原告***与被告中国某某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2023年3月27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