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927执374号
申请人***,男,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台前县。
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申请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人***未向被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提供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相关发票,不符合立案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