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西佳通信技术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902执异169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西佳通信技术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84年10月29日生,住郑州市中原区,现任河南西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以下简称移动公司)与河南西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移动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被申请人***为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移动公司称,移动公司在申请执行西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西佳公司无财产可执行。西佳公司成立于2011年4月25日,企业类型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变更为法定代表人为***,注册资金由原来的800万元变更为1000万元,***只认缴了1000万元,并未实缴。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变更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故请求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令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院查明,申请人与西佳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9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9)豫0902民初7906号民调解书,调解书主要内容:一、西佳公司欠移动公司服务费183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自2019年4月1日起每日按千分之三计算,于2019年7月25日前偿还1万元,同年8月25日前偿还22万元,同年9月25日偿还60万元,同年10月25日前偿还50万元,同年11月25日前偿还50万元;二、如西佳公司每一期均按时偿还,移动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如西佳公司任一期未按时偿还,移动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并有权对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调解书生效后,西佳公司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移动公司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14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9)豫0902执3672号。执行中,西佳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19)豫0902执367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西佳公司成立2011年4月25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金1000万元。西佳公司投资人为***,***认缴出资1000万元,***为唯一自然人股东,占公司股权比例为10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人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西佳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为公司唯一股东,现西佳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的债务,申请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被申请人***为本院(2019)豫0902执3672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河南西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刘江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