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02民初11896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现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卫河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895XC。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的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翟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