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902民初12328号
原告:***,女,199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卫河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1675895X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11月5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起诉。
案件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