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丰科工有限公司

无锡市顺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中亿丰科工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508财保946号 申请人:无锡市顺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锡港路17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亿丰科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月亮湾路10号慧湖大厦1幢5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市顺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亿丰科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法进行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以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亿丰科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无锡市顺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