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02民初2588号
原告:徐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昊罡。
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姬永涛。
被告:徐州方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某某路。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
原告徐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陕西天地建设有限公司、徐州方圆工程建设监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徐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300元,减半收取计34150元,由原告徐州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林佳锟
审判员 刘晓璐
审判员 董 方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戴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