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1577号
原告: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河泾街道朱泾社区。
法定代表人:**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育新街**号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9日立案。原告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受理费减半收取1553元,由原告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谢 丰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