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3民初2939号
原告:***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祎,**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高铁新城。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1日、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16日,原告***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苏州卓越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嘉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