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4609号
原告:杭州富阳中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复兴北路***大厦141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
被告:***,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软件园路6号软件园C-1-B号楼301-304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解放南路26-8号三胞广场1号办公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高新区高新大道799号中建光谷之星。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杭州富阳中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与被告***、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富阳中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富阳中同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