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485号之一
原告:**,男,199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旻,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徐州市九州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徐州新盛园博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告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在**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收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