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通知书
(2023)桂0903执保637号
南宁市兴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申请人南宁市兴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保全标的为人民币335440.26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本院作出的(2023)桂0903民初132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广西农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相应保全措施,现将该案保全结果告知如下:
已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余额335440.26元,冻结期限至2024年7月11日止。
对尚在保全期限内的上述被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需要继续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保全的书面申请;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特此告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