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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顺政绿港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3民初9496号 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3号院6号楼201内5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8547941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顺政绿港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10号7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NEY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政绿港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向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应收取七百三十元,按撤诉处理减半收取计三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