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京0113民初24423号
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角门北路3号院6号楼201内54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085479419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北京顺政绿港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东街10号7幢8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NEY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鑫缘公司)与被告北京顺政绿港排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顺政绿港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聚鑫缘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顺政绿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聚鑫缘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继续按期履行有效合同期满;2.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厨房设备及监控设备18500元,原因是被告方没有通知及经过原告方进行清点及完善处理就把设备强行拆除以及丢到厨房其它角落,监控设备及厨房设备严重损坏。3.要求判令被告方按时支付原告人员劳务等服务费用每月50856元直至合同期满。4.判令被告支付合同违约金每日1000元直至案件解决完毕为止。5.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方监控设备费用5000元,原因是原告方食堂没有按相关要求安装名厨亮灶监控设备,经双方协商厕原告方出资采购设备由被告方出技术人员负责安装,安装时间拟定7天左右,原告方将设备采购回来后经过被告方检验后放入被告方食堂库房内,但经过两个月时间被告方也没有完成安装,结果在2月下旬库房失窃将原告方部分设备丢失,失窃后第一时间原告方负责人***与被告方负责人***沟通如何处理此事,被告方负责人***表示如果报警会对被告方公司及员工产生不良影响所以要求内部简单处理一下就算了费用损失由被告方补偿,原告方又采购了一套新设备,结果在被告方违约后也没有给予此项费用补偿(在4月3日原告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此事宜);6.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剩余库存原材料(调料、蔬菜、肉类等)合计:13662.5元损失;7.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2018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食堂承包合同,共三处地点:北京顺义区南法信镇南卷村东(**再生水)、**附近(顺政绿港再生水厂)、**附近(***再生水)。合同有效期限是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其中前一个月为试用期(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试用期内双方未提出异议视为正式合同自然生效。2、甲方在第一天就未按初期双方达成的口头协议执行,当时双方在执行合同前期达成的共识是原告在承包期间中午餐标12元、三个菜:一大荤、一小荤、一素菜,水果另外收费1.50元,当时参加协商会议的人员有被告方;起初洽谈合同及食堂管理负责人:***、食堂直接管理人员:***,原告方参加人员:公司负责人:***、区域经理:***,被告方食堂负责人***在执行合同第一天就改变了初定协议把三个菜改成囚个菜、把水果改成1元钱,原告在多次协商未果后迫于无奈的情况下配合执行(被告方食堂负责管理人员承诺如果产生亏损由被告方承担),3、在2018年2月份也就是合同试用期满后双方又进行一次洽谈及一月份的总结,总结会议参加人员:原告方,公司负责人:***、区域经理***,被告方:***、***、***,会议内容整体如下:1月份(合同试用期期间)原告方服务及菜品质量卫生等良好,经过被告方自行调研平均满意度70%以上(原告方提出要求调查满意度应双方参与同时进行才是公平公正真实有效),经营利润方面经过原告方区域经理汇报经营数据显示原告方在1月份因被告方没按初定协议执行及错误的管理给原告方造成15900元左右亏损,经被告方财务及食堂主管人员核实情况属实,同时被告方也承认违反最初协议及错误管理,经过协商双方同意后期按初定协议实施经营,把四菜改成三菜水果由被告方提供(承诺亏损部分损失15900元由被告承担)。4、2018年3月初甲乙双方又进行了一次总结会议,参会人员:甲方,***、***、***(新上任领导),乙方参会人员:***、会议内容:甲方负责食堂管理领导***告知乙方他不负责食堂管理了由新上任负责人***负责后期工作,但因初期招标洽谈是由他负责承诺可以协助解决部分事宜。双方总结2月份经营状况:2月份双方没有组织员工用餐满意度调研,新上任领导及***提出了部分意见及建议,原告方经过数据采集及与被告方核算亏损400元左右(因春节期间原料价格比平时较贵所以原告没有提出异议)经过双方决定后期食堂经营管理还按照2月份形式继续执行。5、三月中旬被告方通知原告方开协商会议,参会人员:原告方:***,被告方:新上任领导***、***、***等,主要内容是***对原告方提出了一些没有理由的不满还指责暗示说春节期间为什么没有和她这个新领导沟通,原告方提出要求是怎么解决每月结账不按时结算费用的问题,一月份招待费三月份还没有结账(每个月都没有按时结账),原告方没有给予明确答复。2018年3月29日15:00左右被告方没有进行通知的情况下带领一伙人(其中有非被告方员工社会闲杂人员)把原告采购的原材料都挑选出来扔到了餐厅一角(在此期间还辱骂及威胁原告员工说赶快滚出场地否则就不客气了),通知所有工作人员撤出场地甚至告诉原告方员工当天不许在宿舍居住不许吃饭,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轰出工作场所,经过原告方负责人***与被告方***交涉才让员工在宿舍住一个晚上,具体交涉内容是:原告方***对被告方***说您们在没有给我们公司结劳务费及餐费也没提前通知的情况下赶出员工有些不合乎情理,先让我们公司员工住下明天我去处理,具原告方厨师3月30日早在食堂取私人衣物寸在被告方新请来的工作人员处了解到,被告方在没有和原告方解除合同期间又与其它餐饮公司(傻大方餐饮公司)签订了合同,因被告力对违约事官不给说法还请来非被告方员工(社会闲散人员)蛮横无理侮辱威胁原告员工,所以原告方4月3日报了I10来处理,当日辖区出警派出所有:南法信派由所、**派出所、**派出所,***调取当日警方出警记录及执法详情。原告方请求法院对这种不守诚信、不守原则、目无法纪的无赖公司进行严肃处理还我们守约方一个公道,我们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诉讼到底。
庭审中,原告聚鑫缘公司明确其诉讼请求为:1.继续履行合同至2018年12月31日;2.被告赔偿厨房设备及监控设备款18500元;3.支付劳务费用自2018年3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每月50856元;4.被告支付违约金每日1000元,至案件生效之日;5.赔偿监控设备5000元;6.被告赔偿原告剩余库存原材料13662.5元;7.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顺政绿港公司答辩称,不同意诉讼请求第一项,2018年3月9日双方口头解除合同,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5000元,原告服务至3月底,且原告承包三个月中,一直表示处于亏损状态,原告不想继续承包,原告无权主张继续履行合同。不同意诉讼请求第三项,原告提出自2018年3月1日支付服务费,三月份的服务费我方已经支付,原告在3月29日已经撤场,并告知员工服务至3月29日中午。不同意诉讼请求第二项,原告撤场后,被告一直通知原告将监控设备清运,但是原告未办理,被告将上述设备将设备进行清点保存,为损害设备,原告可以随时取走。不同意诉讼请求第四项,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对补偿款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不存在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没有法律、合同依据。不同意诉讼请求第五项,监控设备由原告自己保存,仓库钥匙由原告自己保管,设备丢失后被告告知其报警解决,原告自称设备丢失,但是原告未报警,丢失不是被告造成,不认可有设备丢失的事实存在,原告的主张没有法律、事实依据。不同意诉讼请求第六项,原告撤场后原告员工只是将库存材料扔到垃圾桶,原告收到补偿款后,该员工将材料捡回放在厂区内。另原告主张的厨房设备及全部设备,在(2018)京0113民初949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已经就全部物品进行了交接,原告无权再向被告主张相关物品的损失,诉讼请求中的第二项、第六项已经交接完毕,监控设备被告方不清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2月8日,顺政绿港公司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聚鑫缘公司签订《食堂承包合同》一份,合同中约定,甲方所辖水厂北京市顺义新城生态调水管理中心食堂、**再生水厂食堂、***再生水厂食堂以全托管模式委托给乙方经营管理,就食堂经营事宜经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承包方式: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厨房、餐厅、全套厨房设备、餐具及住宿,水、电、燃气费用由甲方负责。2、乙方配备食堂工作人员共7人,其中食堂厨师共6人(每个食堂2人),管理人员1人,乙方负责食堂员工的薪资报酬。3、乙方负责厨房设施的维护,若发生人为损坏乙方须照价赔偿。4、乙方自行采购、加工,自负盈亏。5、承包期内必须添置或更换厨房设备,由乙方提出,经甲方同意后由甲方负责。6、承包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前一个月为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未提出异议视为正式合同自然生效。二、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1、甲方义务(1)甲方提供粗加工间、副食加工间、主食加工间、煤气房及相应的全套设备,水、电、煤气接至灶间。(2)甲方提供一卡通收费设备。(3)甲方提供炊事设备(详情见所附清单)。(4)甲方提供相应的就餐场地及就餐区所需座椅。(5)甲方提供员工使用的不锈钢餐具。(6)甲方负责消防部门规定的定时油烟管道及设备的清洗。(7)甲方负责水、电、燃气暖等基础设施的维修及使用费用。(8)甲方及时将就餐人员变化告诉乙方,将节假日放假及上班时间提前两日告知乙方。(9)甲方提供乙方工作人员宿舍住宿。(10)甲方提供乙方相应的办公室及设备设施。(11)因目前甲方食堂已经营多年部分设备设施已经产生老化或该更换情况,如有上述情况乙方应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报予甲方主管部门进行解决,甲方应及时解决,如因甲方解决不当或拖延所造成的不能正常运营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甲方设备**所产生的维修、补换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乙方负责承担使用不当所造成损坏维修等设备设施费用。(12)如果甲方食堂经营模式发生变动与初定协议不相符或因甲方原因需提前解除合作关系时,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详细告知,乙方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进行调整或撤出场地。2、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各方面的监督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综合治理、监督等,特别是禁止食物中毒、食品卫生及安全事故发生。一旦因乙方原因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所有损失。(2)甲方有权每月对饭菜质量、数量、卫生、价格、菜品留样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连续两个月抽检出现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作出相应处罚。(3)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要求乙方负责处理解决员工投诉。甲方接到员工对乙方的投诉应及时告知乙方,乙方应尽快调查落实、妥善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甲方。(4)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误餐或停餐(因停水停电等不可抗力或经甲方同意的除外),甲方有权扣减乙方服务费,扣减标准为2000元/次。(5)甲方有权依据本合同及甲方规章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并提出相应的管理要求。甲方(或甲方授权)每月组织各部门员工对食堂进行综合评价,平均满意度不低60%,其中卫生评价不低于70%,如乙方出现两次未达到乎均满意度或卫生评价最低限,甲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3、乙方义务(1)按照国家、北京市的相关法规和甲方的管理规定做好食堂承包工作,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2)乙方负责甲方在职员工提供每日早、中、晚、及宴会招待、饮用水、水果、饮料及食堂自制主、副食品等加工制作服务,菜单以甲乙双方因地而异以实际情况共同协商后实施。(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供应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看的新鲜和卫生。(4)食堂开业所具备的《***可证》由乙方负责代理办理。《***可证》的年检工作由乙方负责,办理费用由甲方负责。且在工作问(5)乙方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并且在工作间内穿戴统一服装。乙方必须每周五上午下班前提供下个星期的菜单以供甲方监督,甲方有权对菜单提出建议并要求乙方进行修改。(6)乙方应对经营场所及就餐区域进行定期防鼠、灭蝇、防蟑、除尘、清除污渍等卫生工作,以上工作由甲方主管部门进行监督须有过程记录双方签字备案。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当使用厨房的各项设施,因乙方不当操作成意外事故的,责任由乙方负责。(7)严格执行各项食堂管理制度,严格按食堂操作规程及卫生管理制度实施各项操作,乙方负责岗前、临时及日常定期培训并且进行记录备案。未经允许,乙方厨房员工不得私自携带甲方物品离开,违者将按甲方规章处罚。(8)乙方必须确保食物的质量,把住进货渠道及进货质量关。食品的物资必须通过正规渠道采购,严禁购进变质变霉及假劣假冒的食物,保证食品的卫生,做到内部的以及周围环境卫生达到甲方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标准。(9)乙方负责餐具的清洗、消毒和就餐区域的卫生。餐后认真清洗餐具并进行消毒工作,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环境卫生全面清洁整理。经常清理食堂内外水池、下水道,确保畅通。每日清理灶台及炊事用品污垢。(10)乙方负责隔油池的清掏及将食堂垃圾运至甲方指定地点。(11)乙方负责冰柜定期清理、消除异味、生熟物品分开存放。(12)乙方工作人员需注意个人卫生,为其工作人员配备必需卫生用品,工作时应佩戴卫生帽和口罩,穿着统一工作服装。(13)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规定时间准时开餐,如有变动甲方应事先通知乙方。(14)乙方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区域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出入甲方工作区域及其它禁止出入的区域,如有违反者,甲方有权扣减乙方服务费,扣减标准为1000元/次。(15)乙方负责厨房现有设备及餐具的日常管理及保养,并应合理使用,妥善保管,严格管理。如有发生乙方人员人为损坏和丢失的,应按净值赔偿。(16)乙方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劳动安全及劳动保护事宜由乙方负责,乙方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非因甲方原因发生的人身伤害意外事故安全事故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17)乙方多增加适合本公司员工的食物,确保用餐人员的营养均衡,且价格合理。(18)乙方应合理安排工作人员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就餐环境,减少排队时间。(19)如乙方原因需解除合作关系乙方应以书面形式一个月提前通知甲方,甲方应以作出回应或进行协商,如甲乙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乙方在一个月内不得撤出场地或影响正常运营,如乙方产生上述标准为1000元/天。4、乙方权利(1)乙方有权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乙方承诺微利营业,以质量取胜为目标。(2)乙方有权自主聘用、调用工作人员。(3)乙方在经营食堂期间,因市场物价等原材料上涨过快或者太高时,乙方有权提出提高食堂售卖价格,待甲方调查确属以上因素等原因时,要对乙方的要求给予答复。三、伙食标准。1、菜品标准由甲方确定;乙方只负责按照标准制定菜谱,双方协商后确定最终菜谱。2、早餐元;中餐元。标准为大荤、素菜。晚餐元,标准为大荤、小荤、素菜。汤、米饭自助。3,根据季节等因素影响,甲方有权提出对菜品标准进行更换,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制定相应菜谱,经双方协商后执行。四、结算方式:1、服务费:甲方按月支付乙方服务费50856元(伍万零捌百伍拾陆元整)/月,支付时间为每月月初10个工作日内支付上个月服务费。2、就餐费:甲方人员持食堂一卡通进行刷卡就餐,乙方持刷卡机与甲方核对就餐人数,统计每月饭费。经双方核对无误后,甲、乙方双方应在月初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个月就餐费的核对及结算工作,3、乙方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交由甲方,则甲方有***付款。五、房屋及附属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1、食堂使用期间,甲方对其房屋的主体结构、水、电、暖、燃气及管道下水道及抽排系统等基础设施每年检查一次,确保房屋主体结构的安全及水电燃气及管道,上下水道的正常运行。甲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正常维护,乙方应予积极配合,不得阻扰施工。2、正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3、因乙方违规使用场地,设备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房屋及其附属的水电、燃气等设备的损坏的维修费由乙方承担。七、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向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因乙方提供不洁食品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的,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及一切后果。甲方有权即时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3、乙方有意终止合作而没有提前通知对方,甲方有权扣除服务费。4、乙方不得以甲方名义,对外欠货款或借款,**方金钱上的一切行为,与甲方无关。乙方就缴纳各项税款,应自行缴纳,如有逃税、漏税之事宜,应自行负责。5、协议有效期限内,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停业。乙方如擅自停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没收保证金并解除合同。6、乙方不得擅自将经营权转让,或委托他人经营;甲方因而造成损失时,乙方应负责赔偿。7、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及方式,擅自变更食堂的经营范围和业务,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八、争议解决。双方因本合同而产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解决。九、其他。1、因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时,乙方不承担甲方房产和设施的经济损失。2、甲乙双方员工应保持互相尊重,尽量不发生摩擦,更不允许出现打架等恶劣事例。对于乙方工作人员在园区内出现严重违纪现象,如:打架、偷盗等行为,甲方有权扣除乙方保证金,情节严重者交予当地公安部门处理,并要求乙方更换当事人,由甲方保卫处备案永不录用。3、承包结束时,乙方应将甲方提供的场地、设施、设备、工具等全部完好清还甲方,配合甲方完成清算工作,乙方对上述设备设施造成人为损坏的(自然损坏除外),应承担赔偿责任。4、承包期满时如需要续约和不进行续约立即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甲方招标时应优先考虑乙方。5、乙方不得在甲方食堂从事其它对外的经营性活动。6、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决定。十、履行合同双方的承诺:1、甲方本着真诚合作,服务员工的宗旨,努力为乙方的服务创造必要的条件。2、乙方应定期听取员工对餐饮质量的意见,并及时与甲方负责人员进行沟通,及时调整,以适应甲方员工及乙方经营的需求。3、甲方应引导员工尊重乙方人员的劳动。管理人员应该秉公办事,努力为乙方工作排忧解难。4,乙方在经营活动中,应坚持集体食堂的微利性、服务性的原则,努力为员工提供热情周到、物美价廉,质优卫生的膳食品种,全心全意为甲方员工服务。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各份具有相等效力。合同中的附件都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一、退出条款:按照合同约定,合同到期后,甲方与乙方进行所有财务清算后,按时与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进行项目交接退出。如甲乙双方对清算条款有任何异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同协商争议。
诉讼中,顺政绿港公司称双方已经于2018年3月9日口头达成解除协议,协商解除了涉诉合同,被告一次性支付了原告赔偿款15000元。并提交录音及转账记录予以证明,录音中显示李响称“是您做到月底,我们服务费也结到月底,是不是,然后我们现在有一个解除合同的东西,然后就希望今天能签一下但是服务要服务到月底”;***称“对,可以”;***称“咱们就******利利把这事交接就完了”;***称“对对对,我也是这个意思”、“二月份该分开结分开结,按正常走,咱们什么事大局别耽误,什么别耽误了。第一别耽误吃饭,第二别出现问题,第三就是咱们工程断了,别跟仇人似得,你看我不顺眼我看你不顺眼,没有必要,因为这个买卖不成仁义在么,对不对”;···。聚鑫缘公司认可录音及转账记录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并称合同上写明了解除合同需要书面通知,原告方没有接到书面通知。15000元不是补偿款,是加菜造成的损失,是被告应该给原告的。
诉讼中,双方认可2018年1月至3月份的服务费已经支付了。
2018年4月10日,聚鑫缘公司曾就本案事实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顺政绿港公司申请***缘公司员工***、***到庭作证,证明双方之间合同的履行情况,***称其曾受雇于聚鑫缘公司在**工作,负责面点,并称干到3月29日中午,提前一个星期通知炒菜的师傅不进料了。***称**给炒菜师傅打电话说到3月29日中午就不做了。聚鑫缘公司称证人与被告有利害关系,不认可证人的待证事实。同时,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就聚鑫缘公司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和交接。
诉讼中,聚鑫缘公司称其监控设备被偷了后,被告工作人员***口头答应给5000元赔偿,但没有书面证据。顺政绿港公司称原告自称丢失了监控设备,被告要求原告报警,原告没有报警,被告也没有承诺过向原告赔偿5000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聚鑫缘公司提交的合同、照片,被告顺政绿港公司提供的录音、存款记录,(2018)京0113民初9496号卷宗材料及本院的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结合录音、证人证言、15000元的支付时间,可以认定双方之间就涉诉合同已经协商解除。故聚鑫缘公司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及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聚鑫缘公司要求赔偿厨房设备、监控设备及剩余库存原材料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在(2018)京0113民初9496号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已经就聚鑫缘公司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和交接,另聚鑫缘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监控设备的存在及丢失事实,故本院对其上述诉讼请求,无法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北京聚鑫缘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 波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